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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辦理房屋稅籍清查工作人員獎懲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16 日
全文檔案: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為加強房屋稅稽徵遏止逃漏,增裕庫收並據以
    考核承辦人員作業績效,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
    時獎懲案件處理原則,訂定本要點。
二、獎懲對象為分局房屋稅籍清查工作之承辦人員。
三、獎懲期間於年度房屋稅清查競賽經財政部評定績效後三個月内辦理。
四、敘獎標準
   (一)參加競賽機關達七縣市以上,評核成績達前四名者,敘獎標準
         如下:
    
名次    最高獎勵總額度(嘉獎數) 首功額度
記功二次 記功一次 嘉獎二次 嘉獎一次
第一名 五十四次 至多二人      
第二名 三十三次 至多二人    
第三名 十八次 至多一人    
第四名 十次 至多二人  

   (二)參加競賽機關達五縣市,未達七縣市,評核成績達前三名者,
         敘獎標準如下:
 
名次 最高獎勵總額度(嘉獎數) 首功額度
記功二次 記功一次 嘉獎二次 嘉獎一次
第一名 三十次 至多一人      
第二名 十五次 至多二人    
第三名 八次 至多一人    
        
   (三)前二款承辦人員達四十人以上者,得依上開標準酌予提高最高
         獎勵總額度(嘉獎數),但提高之額度不得超過最高獎勵總額
         度(嘉獎數)百分之五十;至於各敘獎額度之配當,則依最高
         獎勵總額度扣除首功人員獎勵額度後,餘有功人員,於所餘之
         獎勵額度內,依貢獻度予以敘獎。
五、經抽查發現漏查誤課等情形,視其短漏課稅額(即本稅,以一年之稅
    額計算)之多寡,承辦人員分別依下列規定議處:
   (一)短漏課稅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申誡一
         次。
   (二)短漏課稅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申誡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