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3:4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衛生保健績優志願服務人員暨團體獎勵要點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宗旨: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激勵績優志願服務人員暨團體
    (隊),弘揚志願服務關懷互助之精神,振奮服務士氣,提升服務品質
    ,促進志願服務工作之推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
(一)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熱心參與衛生保健工作且領有志願服務紀
      錄冊者。
(二)本市積極推動衛生保健工作且成立滿二年以上之公私立醫療、衛生
      機構所屬志願服務團(隊)或經政府立案社會服務慈善團體。


三、評選內容:
(一)績優個人部分:
      凡符合獎勵對象之志願服務人員,思想純正,無不良紀錄,得依下
      列規定辦理提報;惟最近五年內曾經有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者,不
      得推薦。
      1、蘭馨獎:服務年資滿一年,服務時數累計達三百小時以上,持
         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如附件一),並具優良事蹟者。
      2、梅馨獎: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累計達六百小時以上,持
         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並具優良事蹟者。
      3、松馨獎:服務年資滿五年,服務時數累計達一千小時以上,持
         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並具優良事蹟者。
      4、特殊貢獻獎:對從事危險性、困難度較高或特殊性質之志願服
         務工作,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並具優良事蹟者,得視需
         要頒給,不受服務年資及時數之限制。
(二)績優團體部分:
      成立滿二年以上之志工團隊,志工人數達二十人以上,運作良好並
      實際持續推展衛生保健志願服務,依組織功能、教育訓練、服務績
      效及其他為評選項目。(如附件二)


四、推薦方式及作業日期:
(一)績優個人部分:
      志工運用單位得就其所轄志工,符合各獎勵等次及基準者辦理推薦
      作業,請填具推薦表(如附件三) 並造冊(如附件四),檢同相關證
      明文件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函送所本局。可推薦人數如下:
      1、衛生組:每二十人得推薦一人,不足二十人以一人計。
      2、民間組:每五十人得推薦一人,不足五十人以一人計。
      3、醫療組:每一百人得推薦一人,不足一百人以一人計。
(二)績優團隊部分:
      由具符合資格之衛生保健志願服務團體(隊)按評選項目(如附件二)
      涵蓋之細目逐一研提各團隊近三年之書面報告(A4規格紙張約10頁為
      原則,以WORD檔標楷體14號字型,電腦中文橫書繕打),相關資料及
      團隊推薦表(如附件五),並連同志工團隊服務活動照片六張(4X6格
      式,並請附說明),於八月三十一日前連同造冊表(如附件六)及推薦
      文件函送本局。
(三)志工之服務年資與時數之計算:
      1、志工個人若曾於不同的運用單位服務,其服務年資與時數可累積
         合計,但僅限於從事「衛生保健」類志願服務之服務時間;「非」
         衛生保健類志願服務之服務時數不計。
      2、計算日期:自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至送件當年六月三十日止。


五、推薦資料裝訂規格:
(一)志工個人或團隊推薦表連同證明文件或團隊報告等附件各各一式一份
      (正本),以A4大小裝訂整齊,非A4大小之文件也應黏貼於A4紙張上一
      併裝訂,切勿散裝,照片應黏貼好,正本請使用彩色照片。
(二)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填送之各項推薦資料,經查明不實者,取消其獎
      項並追回獎座(牌),且三年內不得辦理推薦作業。


六、評選程序:
      由本局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就推薦資料予以審查,審慎評定
      當選之個人暨團體,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查或電話訪問;總得獎志工
      個人數以最多六十人為原則,志工團隊總得獎隊數以最多三隊為原則
     ,並得視需要調整。


七、獎勵:
      凡經評定當選之優秀志願服務人員暨團體(隊),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公開表揚並頒發頒發獎座(牌)乙座(面)。


八、獎項頒授:
(一)績優個人:
      提報同等獎項之頒授每人一次為限,已獲高一等次之獎項者,不得再
      領低一等次之獎項。
(二)績優團體:
      不限於曾接受表揚之志願服務團體(隊),但須間隔三年以上,並提出
      新的具體事蹟,同一事蹟務以一次為限。
(三)已獲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表揚者,本局當年不再重複表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