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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家屬住宿費用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3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強化
    居家隔離及檢疫之成效,補助應受居家隔離或檢疫者之家屬入住本市
    之旅館業或民宿,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受理申請機關為臺中市
    各區公所。


三、設籍本市三個月以上的市民,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填發居家隔離或居
    家檢疫通知書者(以下簡稱受隔離或受檢疫者),且於受隔離或受檢
    疫之期間未違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其家屬於
    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期間入住本市領有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之觀光旅館
    業、旅館業或民宿(以下簡稱本市旅宿),得申請補助住宿費用。


四、前點得申請補助之家屬,係以受隔離或受檢疫者之配偶、二親等內之
    血親或姻親,且與受隔離或受檢疫者共同居住於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
    通知書所載同一地址為限。


五、受隔離或受檢疫者之家屬,於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通知書載明之隔離
    或檢疫期間始日起,連續入住同一本市旅宿達十四天,且未與受隔離
    者或受檢疫者有接觸者,每戶補助新臺幣五千元,且每戶申請以一次
    為限。但入住期間與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通知書載明之始日或解除日
    不一致,其有正當事由且經主管機關審認核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致連續入住同一本市旅宿未達十四天者,以實際連續
    入住天數,按比例補助。


六、申請本要點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於入住本市旅宿結束日之次日起
    二年內,向居家隔離(檢疫)通知書所載之隔離(檢疫)地址當地區公所
    提出,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核定發放補助:
   (一)申請書。
   (二)受隔離或檢疫者之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通知書影本。
   (三)戶口名簿影本及同居親屬切結書。
   (四)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健保卡影本。
   (五)本市旅宿之發票(收據)正本。
   (六)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未成年人檢附)。
   (七)申請人本國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災害準備金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