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為提升地政局及所屬各地政事
務所(以下簡稱各地所)測量助理素質,增進工作效率,確保測量成果
精度暨健全人員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測量助理,係指地政局及各地所編制內協助辦理測量業務
人員。
三、測量助理之編制、僱用、解僱、考核、獎懲等管理事項,由僱用機關
之業務單位主辦;待遇、福利等事項,由人事單位主辦;退休、撫卹
等事項,由庶務單位主辦。
四、地政局及各地所測量助理名額,應依臺中市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名額
設置基準予以配置。
五、地政局每年應主動調查各地所測量助理出缺情形及轉調意願,並登錄
列冊,依序媒合。
測量助理於現職機關服務滿二年以上而有轉調需求者,得於地政局調
查意願時以書面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
非於第一項規定提出轉調需求者,其媒合次序依書面申請日期排列於
第一項登錄列冊之後次序。
六、地政局及各地所測量助理出缺時,得由現職測量助理依本要點第五點
優先順序轉調,並得列入測量助理甄試分發缺。
七、新僱測量助理應經三個月實務訓練,訓練應由實務經驗豐富之測量人
員辦理。期滿經僱用機關主管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僱。曾在其他機
關充任測量助理,非因過失而離職,持有證明文件者,得免除實務訓
練。
八、測量助理之管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測量助理應協助各該測量組辦理內外業工作,並應按季提出測量
助理之考核報告,作為測量助理年終考核之參考。
(二)一般行政業務由人事、庶務單位督導考核。測量助理於外業完竣
後,應隨測量員返機關,協助處理業務,不得私自離去。
九、測量助理之工作職責如下:
(一)測量內業: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申請案件收件、歸檔;定期通知
書繕寫,地籍調查表、土地複丈圖及建物測量成果圖之整理歸檔
;地段圖、地籍圖謄本繪製;建物測量成果圖影印;地籍公告圖
註記、表冊之抄錄、繕寫、統計;協助土地複丈圖、連絡圖、建
物測量圖、成果圖之調製;圖根點、界址點坐標、土地、建物面
積第一次計算;地籍圖複照、複製;測量資料之抄錄、繕造、彙
整、裝訂及電腦操作;地籍圖藍曬;圖籍資料之訂正;協助地籍
圖庫、電腦室之管理及測量儀器之管理維護;測量員臨時交辦之
測量內業事務性工作事項。
(二)測量外業:實地測量作業之儀器搬運、整置及觀測、障礙物清除
,量距、豎立稜鏡或標桿、選點、協助申請人(含代理人)埋設界
標、記簿及協助辦理地籍調查、對講機攜帶通話及其他配合測量
外業事務性工作事項。
(三)地籍圖重測部份:協助辦理地籍調查、實地測量、協助指界及其
他配合地籍圖重測內外業事務性工作事項。
(四)其他上級機關或主管交辦之地政相關工作事項。
十、各級主管應加強測量助理之工作督導及考核,測量助理不得調派與
測量業務無關之工作,違反者各該主管應予處分。
十一、各級主管平時應注意測量助理之工作、生活情況,適時辦理獎懲
,以激勵工作士氣。
十二、測量助理不得私自接受委託代查地籍資料、代辦測量案件或執行
地政士業務,違者應予議處,情節重大者,得依規定予以解僱並
報請地政局備查。
十三、測量助理不接受指揮、違背職務或因其他過失,情節重大者,得
依規定予以解僱並報請地政局備查。
十四、地政局及各地所編制內測量助理,除依規定參加市辦地籍測量教
育訓練外,由所屬單位配合業務需要加強其在職訓練,其主管人
員並應定期實施業務考核,作成紀錄,作為獎懲或年度考核之重
要依據。
十五、地政局因興辦公共事業或政策性專案業務,或辦理限時性測量等
工作需要,得協調各地所視其業務情況統籌互調轄內各地所測量
助理支援辦理,工作完成後歸建。
十六、測量助理於地政局及各地所間之異動、年資銜接、休假年資自原
機關僱用之日起算視為不中斷。
測量助理曾受僱為地政局及各地所之臨時人員、業務助理或行政
助理等,且年資銜接者,休假年資比照前項辦理。
十七、測量助理之平時獎懲凖用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
平時獎懲案件處理要點與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飲酒及
酒後駕車懲處要點辦理。
十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凖用行政院發布工友管理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