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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巿政府觀光旅遊局暨所屬機關性別平等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02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機關為推動性別平等
    業務,營造無性別歧視之環境,特設性別平等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性別平等業務之提供諮詢及指導規劃事項。
(二)性別平等觀念宣導及推動事項。
(三)現職人員落實推動性別主流化相關事項。
(四)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宜。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及主席,由本局性別聯
    絡人兼任,其餘委員,經局內各單位推派人選,由局長選定後兼任之
    ;其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外聘專家、學者擔
    任之。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之。委員出缺時,本局得予補派
    ;補派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原則上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
    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1人代理之。本小組之
    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
    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另必要時得召開會前協商會議,
    由召集人指定委員1人擔任主席,邀集相關委員開會協商。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
    。


七、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非本局代表或學者、專家出席會議時依規定
    支領出席費。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