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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后里區立活動中心(兼內埔國小體育館)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1 年 11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加強文化體育活動,提倡正當娛樂並能充分使用管理區立活動
    中心(兼內埔國小體育館)【以下簡稱本中心(館)】,特訂定本
    要點。



二、使用本中心(館)辦理各項活動者,必須填具申請書、切結書,詳
    細載明使用事由、日期、時間、活動內容及售票與否;並提供申
    請者證明文件,於使用前一週,向臺中市后里區公所(以下簡稱
    本所)申請核准並繳費後,方可使用。


三、申請使用本中心(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租用;已同意
    租用者,本所得撤銷同意,解除租用,所繳費用並不得請求退還。
  (一)違背政府法令、政策或有害於社會公益之活動者。
  (二)有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或非法集會者。
  (三)活動影響鄰近住家安寧,經勸導仍不改善者。
  (四)辦理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不符或將場所轉讓他人使用。
  (五)其活動有損本中心(館)施設環境,經勸導仍不改善者。
  (六)影響學生安全、校區安寧及學生上課,經勸導仍不改善者。


四、本中心(館)場地開放時間如下:
  (一)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一時至五時。
  (三)晚間六時至十時,晚間不得超過十時,但有特殊情形、事
        先經本所書面同意者,得延長之。


五、使用本中心(館)必須繳納費用另訂之(如附表)。

六、臺中市后里區內埔國民小學使用本中心(館)辦理學校教育活
    動、體育活動或其它有益身心之健康活動,為場地使用管理上
    之需要,雙方另訂契約辦理。


七、凡使用本中心(館)器材等設備,應注意維護,如有損毀或短少
    ,使用人應按市價負責賠償。未經本所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燈光
    、音響、舞台吊具或其他各項設備;如需增加照明或其他電器
    設備時,均應事先徵得本所同意。


八、舉辦各種活動而引起之糾紛及違法事件應由使用單位或個人自
    行處理,本所概不負責。
    申請使用本中心(館)之單位或團體,對於使用期間之公共秩
    序、安全維護及意外事件,應自行負責妥為處理。



九、場地使用者,於使用後一日內將場地清理恢復原狀後交還本所
    ,如有損毀應負賠償及修護責任,如於一週內未修復,本所得
    逕行修護,費用由場地使用人或切結書人支付。


十、本所不代為售票,未經本所同意不得在場地四週擅自設售票所
    、販賣攤位、張貼宣傳海報、標語廣告及暫搭建物等,未完成
    申請手續前,亦不得在各傳播媒體、宣傳海報發布使用場地名
    稱。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