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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地方輔導群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7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輔導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
    學校)執行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以下簡稱教專評鑑),有效建構教
    師專業發展機制,特設臺中市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地方輔導群(以下簡
    稱地方輔導群),並訂定本要點。


二、地方輔導群任務如下:
   (一) 宣導教專評鑑相關政策,輔導學校落實辦理。
   (二) 提供學校教專評鑑業務諮詢管道,協助學校及教師解決困境。
   (三) 建構地方輔導群資源網絡,提供教師教學資源、經驗分享與意見
        交流之平臺。
   (四) 配合教育局與本市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教專中心)
        各項教專評鑑工作計畫執行。
   (五) 出席教育局召開之群務會議及參與相關培訓課程。
   (六) 協助辦理其他本市教專評鑑相關事務。


三、地方輔導群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由教專中心諮詢輔導組組
    長兼任,另置執行秘書一人及輔導員十八人至四十人,由教育局遴聘
    之。
    前項人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四、輔導員應具備五年以上合格教師之教學年資、一〇三學年度(含)後教
    育部培訓認可之輔導夥伴資格,並具一年以上到校輔導經驗之現職校
    長或教師。
    輔導員者經報名手續及所屬學校校長同意後,由教專中心諮詢輔導組
    組成遴選小組辦理甄選後由教育局聘之。


五、輔導員均為無給職,於輔導工作進行期間給予公假。
    輔導員每週二下午不排課,每週減授課節數二節為原則。


六、輔導員於參加本市所屬中小學校長、主任或其他教育人員甄選、遷調
    時,其曾擔任輔導員之年資,得比照輔導團加分。


七、教育局得於每學年度視地方輔導群輔導員辦理教專評鑑工作績效從優
    獎勵。


八、地方輔導群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及教育局預算支應。

九、本要點所需表件由教育局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