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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8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依據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
    發展評鑑實施要點,協助校長及教師專業成長,增進校長及教師專業
    素養,以增進學生學習成果,設立臺中市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
    以下簡稱教專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教專中心之功能及任務如下:
   (一) 落實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第五點有關評鑑
        實施、專業成長與人才培訓,以健全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辦理。
   (二) 推動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資料分析與運用,發展契合學生學習與
        教師專業需求的專業發展模式。
   (三) 加強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會之運作,分析評鑑資料,輔導本市
        教師專業成長計畫,辦理專業成長活動,並追蹤其成效。
   (四) 建立校長專業發展模式,精進校長課程與教學領導能力,統籌規
        劃校長培育及專業發展事宜。
   (五) 強化評鑑、輔導與領導之專業人才培訓,組織並運作教師專業發
        展評鑑地方輔導群,建立完善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輔導網絡。


三、教專中心人員採任務編組方式,置主任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置
    副主任二人,由教育局副局長兼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主任
    秘書兼任;置總幹事二人,由教育局承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業務科科
    長兼任;置副總幹事一人,由教專中心所在學校校長兼任,置秘書數
    人,由教育局就適當人員派兼之,本項人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教專中心設下列各組,執掌如下:
  (一)綜合規劃組:研訂彙整教專中心年度工作計畫,追蹤各項工作進
        度、彙整各組工作報告並定期管考。
  (二)諮詢輔導組:規劃諮詢輔導年度工作計畫,定期召開輔導群工作
        會議,整合各項輔導資源,建立完整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輔導網
        絡。
  (三)培訓認可組:規劃培訓認可年度工作計畫,辦理評鑑人員認證作
        業,籌辦培訓及研習活動,登錄參與研習人員及資料維護。


五、各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數人,幹事若干人,由教育局就適當人員派
    兼之。


六、教專中心得依業務推動需要置諮詢委員或顧問若干人,由本局聘兼之。

七、教專中心及下設各組所在學校,每校每週減授節數五節為原則,得由
    學校統籌運用。


八、教專中心調用之教師,其相關權利義務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調用市立
    中小學教師服務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九、協辦教專中心各項業務人員依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人員獎勵
    要點辦理敘獎事宜。


十、教專中心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及教育局年度自籌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