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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午餐及營養教育工作輔導要點
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ㄧ、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午
    餐及營養教育工作輔導,依臺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特
    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目標:
    (一)輔導改進供應學生午餐品質及營養教育實施方法。
    (二)發現工作缺點及時指導改正,並協助解決工作之困難。


三、輔導對象:本市辦理學生午餐計畫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本
    市所屬學校)。


四、實施方式:由本市校園營養師擔任輔導人員,至認輔學校進行午餐輔
    導工作;每學年應到校輔導至少一次,最多以四次為原則。輔導項目
    ,由本局另定之。


五、敘獎標準
    (一)依供餐型態辦理敘獎:
      1.自辦廚房:學校校長、營養師、午餐執行秘書、會計主任、出納
        組長及相關協辦有功人員五人各核予嘉獎二次之鼓勵。
      2.公辦民營:學校校長、營養師、午餐執行秘書、會計主任、出納
        組長及相關協辦有功人員五人各核予嘉獎一次之鼓勵。
      3.他校供應及外訂團膳學校:學校校長、午餐執行秘書、會計主任
        、出納組長各核予嘉獎一次及相關協辦有功人員三人獎狀乙幀。
    (二)當年度本市所屬學校午餐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列入敘獎對
        象:
      1.校內發生午餐食物中毒事件且經本府衛生局確定者。
      2.當年度發生午餐重大弊案者。
      3.當年度發生午餐採購重大疏失且經本局認定者。


六、輔導人員執行輔導工作,由本局核予嘉獎二次之鼓勵。



七、輔導考核人員執行輔導考核工作,由本局核予嘉獎二次之鼓勵。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