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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午餐及營養教育工作輔導考核要點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ㄧ、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午
    餐及營養教育工作輔導考核,依臺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
    ,特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考核目標:
    (一)輔導改進供應學生午餐品質及營養教育實施方法。
    (二)發現工作缺點及時指導改正,並協助解決工作之困難。
    (三)考核辦理營養教育及供應午餐工作之成果。


三、輔導考核對象:本市辦理學生午餐計畫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  
    稱本市所屬學校)。


四、實施方式:
    (一)平日輔導考核:
      1.由本市校園營養師擔任平日輔導考核人員,至認輔學校進行平日
        午餐輔導考核工作;每學年應到校輔導至少一次,最多以四次為
        原則。
      2.本市所屬學校每學年應參加平日輔導考核,必要時得隨時抽查或
        複查。
    (二)專案輔導:
      1.經本市校園營養師平日輔導考核成績未達八十分,或有違反相關
        規定重大情事者,列為專案輔導對象。
      2.本市所屬學校專案輔導小組成員由本局聘請本市所屬學校校長、
        校園營養師及專家學者組成。


五、平日輔導考核項目與評分標準,由本局另定之。
    輔導考核人員應依前項所列考核項目逐項檢查予以評比。


六、平日輔導考核成績等級及獎懲標準:
    (一)成績等級:
      1.九十分以上為優等。
      2.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為甲等。
      3.未滿八十分為乙等。 
    (二)獎懲:
      1.優等:本市所屬學校校長、營養師、午餐執行秘書、會計主任、
        出納組長及相關協辦有功人員五人各核予嘉獎二次之鼓勵。
      2.甲等:本市所屬學校校長、營養師、午餐執行秘書、會計主任、
        出納組長及相關協辦有功人員五人各核予嘉獎一次之鼓勵。
      3.乙等:不予獎懲。
    (三)當年度本市所屬學校午餐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列入平日
        輔導考核之獎勵對象:
      1.校內發生午餐食物中毒事件且經本府衛生局確定者。
      2.當年度發生午餐重大弊案者。
      3.當年度發生午餐採購重大疏失且經本局認定者。



七、輔導考核人員執行輔導考核工作,由本局核予嘉獎二次之鼓勵。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