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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及價格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3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之租售及價格,爰設置臺中市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及價格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工業區為本府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12321號令公布廢止)及產業創新條例開發之工業園區。


三、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審查及調整工業區內土地或建築物預售、出售價格。
(二) 審查工業區內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計畫。
(三) 審查及調整工業區內土地或建築物租金(率)。
(四) 審查承租(購)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設廠計畫。
(五) 審查承租(購)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使用計畫及承租(購)相關事宜。
(六) 審查承租(購)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廢水、廢氣處理等設施。
(七) 審查承租(購)工業區社區用地案件。
(八) 其他有關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購)事項。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秘書長兼任;委員八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局長。
(二)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三)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四)本府地政局局長。
(五)本府主計處處長。
(六)本府法制局局長。
(七)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八)臺中市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總幹事。


五、本小組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由本府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六、本小組原則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七、本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八、本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九、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視業務實際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


十、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工業科科長兼任,綜理本小組行政幕僚業務。


十一、本小組委員在辦理審查過程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審查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審查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審查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者。
(四)於該審查事件,曾為鑑定人者。
    本委員會委員有前項各款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本府得請其迴避。


十二、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十三、本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得酌給出席費。


十四、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各工業區開發成本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