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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青年事務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9 年 04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並提供青年
    提出建言與想法之交流平台,使有潛力及可實行之提案或建議成為本
    府推動政策參考,特設臺中市政府青年事務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青年建言平台,倡導青年公共參與。
   (二)提供青年政策、議題規劃之參考。
   (三)營造有利青年發展的環境。
   (四)傾聽青年聲音,提升青年政策之前瞻性與可行性。
   (五)其他有關青年發展事務及政策議題討論。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
    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
    之:
   (一)本府機關代表三人至五人。
   (二)專家學者代表二人至四人。
   (三)本會青年委員代表十二人至十六人:授權各議題小組分別遴派
         議題小組青年委員三人至四人出席本會會議。
    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聘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期至
    原聘期屆滿之日為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中,任一性別委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擔
    任,並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業務。


五、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主任委員
    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得由副主任委員或指派
    人員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未經授權,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六、本會下設四組議題小組,分組研議青年事務議題,各組分工情形及主
    政機關如下:
   (一)教育文化組:研議本市青年教育、藝術及文化政策,主政機關
         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二)青年發展組:研議本市青年就業、創業及生涯發展政策,主政
         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三)青年樂活組:研議本市青年社會住宅、成家育兒及托老政 策,
         主政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四)公共參與組:研議非屬上開主題之本市其他重大政策,主政機
         關為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前項各議題小組青年委員以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為原則,由各議題小
   組就關心臺中在地議題,積極參與公共事務之十五歲至三十五歲青年
   招募之,並不定期舉行小組會議,研商具體市政建言。
   各議題小組置幹事若干人,由各組主政機關指派人員兼任。


七、本會得視業務需要,邀請有關機關組成跨局(處)工作小組。

八、青年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青年委員不克出席者,應於開會前三
    日內完成請假程序,任期內無正當理由或未完成請假程序而缺席達二
    次者,喪失委員資格,由本府予以解聘。
    本會委員屬機關代表者,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員出席會議
    。


九、本會或各議題小組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指派主管以上
    人員或其代理人列席。


十、各議題小組決議事項,經本會會議討論通過後,以本府名義送請各相
    關機關參考辦理。


十一、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