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工作效率,加強為民
服務,縮短各項採購流程,特訂定本措施。
二、本措施所稱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方式,係指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之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惟各單
位不得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採購。業務或採購單位
仍得視個案特性,評估是否辦理比價或議價,並將評估結果併同簽報
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三、各項採購案件程序簡化如下:
(一)二千元(含)以下之採購案,授權各單位主管決行並自行控管預
算及採購。
(二)一萬元(含)以下之採購案,得免估價單,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
決行後辦理採購。
(三)逾一萬元之採購案,須有一家以上廠商估價單,由局長或其授權
人員決行後辦理採購;因故未附估價單或取得估價單有困難者,
應於簽案或請購單註明。
(四)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下之採購案,應事先簽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准,經核准後始得辦理採購
(五)繳納水費、電費、電話費及牌照稅、燃料使用費等支出,免請購
程序。
四、依實際需求零星交貨且已訂定契約之採購案件,得免再經請購程序,
惟應由各單位於契約金額內自行控管預算,付款時並應檢附各單位簽
收之交貨明細表以利勾稽。倘合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五、各單位於辦理各項計畫或活動時,應於簽案上敘明經費來源、採購方
式及法令依據,並檢附經費概算明細表,應行請購事項得集中同一廠
商請購單付款。
六、本措施採購流程如下:
(一)請購程序:逾二千元之採購案,先填具請購單(預算動支簽證)
或簽呈會採購單位(秘書室)、預算控管簽核(會計室),經局
長或其授權人員核章後,始得辦理採購事宜。
(二)憑證核銷程序:原黏貼憑證用紙於黏貼發票或收據後,連同相關
文件(如估價單、簽准公文等)分別送驗收證明人(經手人與驗
收證明人不得由同一人擔任)─單位主管─秘書室─會計室-局
長或授權人員等核章。
七、本局粘貼憑證用紙(請購單)之驗收人員不得為採購人員。
八、各單位採購之物品,應依據財物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措施於簽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