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目的及依據:
一、為切實增進民眾傷病患後送醫院作業之效能,滿足民眾需求,業經奉
核頒發旨揭執行計畫。
二、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條及臺中市救護車收費標準辦理。
貳、實施日期:
自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起正式施行。
參、本計畫作業流程與說明:
一、臺中市政府傷病患後送醫院作業流程圖:詳如附件1。
二、臺中市政府傷病患後送醫院作業流程說明:詳如附件2。
肆、本計畫作業流程運送就醫處置方式臚列如下:
一、救護人員抵達救護現場應依內政部消防署訂頒之緊急醫療救護單項技
術規範評估傷病患是否屬危急個案。
二、危急個案定義:危急個案包括意識不清(葛氏昏迷指數小於十三分)、
呼吸每分鐘大於或等於三十次或小於十次、脈搏每分鐘大於或等於一
百四十下或小於五十下、收縮壓大於或等於兩百二十毫米汞柱或小於
九十毫米汞柱、微血管充填時間大於或等於二秒、體溫大於或等於攝
氏四十度或小於攝氏三十二度、血氧濃度小於百分之九十、血糖值小
於每分升六十毫克或顯示為”high”、急性腦中風或缺血性胸痛發作
、突然或近期昏迷、抽搐不止、中毒可能危及生命、急產、情況異常
不穩定之嬰兒或兒童、吸入性傷害或發紺、二度或三度燒傷體表面積
大於或等於百分之十八、顏面或會陰燒傷、大量皮下氣腫、手腕或腳
踝以上截肢、大而深的傷口、頭頸胸腹鼠蹊部之穿刺傷或開放性傷口
、連枷胸、腦組織或內臟外露、頭部或脊椎傷害併肢體癱瘓、長骨開
放性骨折、兩處以上長骨﹙此處所稱長骨指上臂、前臂、大腿或小腿
﹚或骨盆腔骨折、高處墜落(大於或等於六公尺或大於或等於兩層樓
高)、脫困時間大於或等於二十分鐘、身體被車輛輾過(遠端肢體除外)
、從車輛中被拋出或其他有高能量撞擊可能之創傷機轉、毒蛇咬傷等。
三、經現場救護人員判斷傷病患為危急個案者,以病患安危為優先考量,
送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附本市急救責任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
及特殊及限制清冊(詳如附件3)。
四、經現場救護人員判斷傷病患為非危急個案者,處置方式如下:
(一)無指定後送醫療機構或指定後送醫療機構為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送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二)指定後送醫療機構時:
1、指定後送醫療機構單程十二公里內者:先了解傷病患是否長
期持續在指定後送之醫療機構(病歷醫院)就診,亦即必須
評估其所指定之醫療機構有無較就近(適當)醫院更具緊急
醫療效益者。
(1)具醫療效益者,救護人員請傷病患或家屬簽名具結後,
彈性配合後送至其指定之醫療機構。
(2)無醫療效益者,由救護人員委婉向病患或家屬說明緊急
送醫原則,並送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2、指定後送醫療機構單程超過十二公里者:救護人員發送「就
近送醫說明單」並向傷病患或家屬委婉說明,送往就近適當
醫療機構;如家屬仍堅持送醫,救護人員應了解傷病患是否
長期持續在指定後送之醫療機構(病歷醫院)就診,亦即必
須評估其所指定之醫療機構有無較就近(適當)醫院更具緊
急醫療效益者。
(1)具醫療效益者,救護人員請傷病患或家屬簽名具結後,
彈性配合後送至其指定之醫療機構。
(2)無醫療效益者,由救護人員委婉向病患或家屬說明緊急
送醫原則,並送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五、孕婦待產者:
(一)無指定後送醫療機構或指定後送醫療機構為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送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二)指定送往產檢醫療機構:救護人員請傷病患或家屬簽名具結後,
彈性配合後送至其指定之醫療機構。
六、其他應注意執勤方式,則參照附件1、附件2之作業流程與說明辦理。
伍、收費方式:
一、收費對象:指定送醫單程(發生地到目的地)超過十二公里且到院後非
至急診掛號就醫個案之送醫指定人(傷病患本人或其家屬)。
二、收費金額:依據「臺中市救護車收費標準表」(詳如附件4)所定基
本應收費項目按次計資,每趟次收取費用依實際行駛里程及時間計算
,費用細項詳列如下:
(一)救護車:
1、其收費計算方式為:
【基本額六百元】加上每公里二十五元乘【(發生地到目的地
距離公里數減五公里)乘二趟】元。
2、國道計程收費—依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公告之國道
計程收費通行費率計算實際金額支付。
(二)救護技術員:費用以單程時間計算,每位救護技術員每小時伍
佰元,未滿一小時者,亦以一小時計。
三、收費程序:
(一)指定送醫者,由執勤人員當場開立「收費告知單」(1式3聯)
,第1聯(詳如附件5)執勤單位自存,第2聯(詳如附件5.1)
交當事人收執,第3聯(詳如附件5.2)送緊急救護科,並向傷
病患或家屬說明指定送醫單程超過12公里且到院後未至急診掛
號就醫之個案,將由本府消防局事後查證審核後向送醫指定人
收取費用。
(二)本府消防局事後查證審核符合收費條件者,另函通知繳費,並
載明繳費金額、方式及期限。
四、繳費方式:於上班時間至本府消防局現金繳費。
五、欠款催繳程序:逾繳款期限者,依規費法第二十條規定徵收滯納金,
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陸、執行本計畫各清冊之記錄應注意事項:
一、指定送醫單程十二公里內之案件,救護人員應於現場填寫「切結書」
(詳如附件5),經向傷病患或家屬詳細說明後,請其簽名具結。救護
紀錄表(詳如附件6)內送往醫院或地點欄位則應勾選「病人或家屬要
求」項,並應於病患送達醫院後請傷病患或家屬於救護紀錄表內簽名。
二、指定送醫單程超過十二公里或救護人員無法確定指定送醫單程是否超
過十二公里,救護人員應向傷病患或家屬委婉說明並發送「就近送醫
說明單」(同附件5.1);如傷病患或家屬仍堅持送往指定醫院,經
評估送往該院較具醫療效益者,救護人員應於現場填寫「切結書」(
同附件5)及「收費告知單」,經向傷病患或送醫指定人詳細說明後,
請其簽名具結。救護紀錄表(同附件6)內送往醫院或地點欄位則應勾
選「病人或家屬要求」項,並應於送達醫院後請傷病患或家屬於救護
紀錄表內簽名。
三、救護人員將傷病患送往就近急救責任醫院或設有急診科之就近醫院者
,救護紀錄表內送往醫院或地點欄位應勾選「依責任區」項。
四、傷病患因特殊傷病情(如燒燙傷、毒藥物中毒等),送往適當醫院,
救護紀錄表內送往醫院或地點欄位應勾選「病情需要」項。
柒、督導考核:
本府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業務承辦科及各級督勤人員,得不定
期督測各單位辦理情形,以適時發現缺失,隨時督促改善。
捌、其他:
一、指定送醫經傷病患簽名具結者,執勤人員得從寬認定其所指定送往醫
療機構符合就近適當範疇;救護人員依本計畫執行救護勤務所衍生之
法律與行政責任,除救護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不予懲處。
二、梨山地區因地理環境特殊,救護案件以就近送至梨山衛生所就醫為原
則;如因病情需要,救護人員可依事故發生地點評估或依梨山衛生所
醫護人員指示,將傷病患就近送往宜蘭縣(羅東聖母醫院、羅東博愛
醫院)或南投縣(埔里基督教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適當
急救責任醫院就醫。
三、本計畫所示「指定送醫」以送往本市設有急診之醫療機構或孕婦待產
者送往產檢醫療機構就醫為限;「就近適當醫療機構」視救護現場狀
況而定,烏日區、大肚區及大甲區亦可將傷病患就近送往毗鄰本市之
彰化秀傳醫院、彰化基督教醫院、苑裡李綜合醫院。
四、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除計畫更新或廢止,授權由本府消防局隨時修
正補充說明,函發所屬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