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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地區現有巷道廢道改道處理原則
民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本市都市發展及都市計畫道路開闢
    情形辦理廢道改道事宜,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內既成道路廢道及下列地區之非屬都市計畫道路用
    地之現有巷道申請廢道、改道,不予受理:
    (一)應辦理細部計畫尚未發布實施地區。
    (二)應辦理市地重劃地區。
    (三)應辦理都市更新地區。
    (四)應辦理區段徵收地區。
    (五)禁建地區。
    (六)都市計畫書規定應辦理整體開發地區。
    (七)其他依法應不予受理地區。
    前項不予受理地區,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所管轄目的事業作
    業需要,申請辦理公告該等地區及銜接區域之現有巷道廢道、改道者
    ,不在此限。


三、本府都發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受理現有巷道土地所有權人、巷道兩側
    相關土地權利關係人 申請現有巷道廢道、改道時,應審查書件(圖)
    如下:
    (一)申請書
       1、申請人姓名、通訊地址及電話;非屬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
          委任書。
       2、申請廢道、改道土地全部地號及位置。   
    (二)測量成果圖及會勘圖資
       1、申請基地及圖資標示範圍應包括一個街廓及其鄰接計畫道路或
          分區界線。
       2、道路現況彩色相片。
       3、三個月以內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土地登記謄本
          、地籍圖謄本。
    (三)廢道、改道兩側土地所有權人全部名冊及地址。但申請改道者,
        應檢附新設巷道土地所有權人供公眾通行及變更地目為道或捐獻
        土地為道路使用之同意書。


四、都發局受理同時申請現有巷道之廢道及改道者,於審查核准前,應審
    查事項如下:
    (一)申請改道部分,應將新設巷道開闢完成供公眾通行之日起,其土
        地所有權人不得為違反供公眾通行之使用。
    (二)原巷道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新設巷道開闢供人通行,並辦理變更地
        目為道或將新設巷道土地完成捐獻於本府並辦妥移轉所有權登記
        手續之日起,始得核發巷道廢道證明。
        前項所稱新設巷道開闢完成,係指新設巷道應依市區道路條例第
        一條規定主管權責,經建設局審查符合道路設置規定,並檢附道
        路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證明文件。


五、都發局辦理會勘作業應審查事項如下:
    (一)街廓之長、短邊距離超過二百公尺以上時,應標示申請基地周邊
        一百公尺以上之都市計畫位置及範圍圖、道路、邊溝現況測量圖
        及地籍套繪圖。
    (二)著色分別標明申請廢道、改道之道路位置及範圍界線、現況道路
        、道路邊溝(含暗溝)(灌、排水設施)邊界線及其排水方向、道路
        邊毗鄰建築物範圍及其出入口。
    (三)都市計畫範圍圖(以細部計畫圖為主)及地籍套繪圖之比例尺,應
        與都市計畫圖及地政事務所核發之地籍圖相同,但範圍圖比例尺
        標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四)道路現況彩色相片,能全部通視道路狀態及兩側建築物出入口為
        原則,並於道路現況圖上標示照片拍照位置及方向。
    (五)申請廢道之現有巷道範圍經實地現勘認定不明確而無法勘查確認
        時,應限期申請人依相關道路證明圖資範圍或其主管機關確認回
        復道路範圍後重新會勘。


六、現有巷道之廢道、改道申請案,現場勘查機關或單位權責劃分如下:
    (一)臺中、南投農田水利會:有無影響農田灌溉及排水。
    (二)本府建設局:有無影響市區交通及市區排水(道路邊溝)。
    (三)本府交通局:有無影響區域性交通、交通管制及防護設施之設置
        、協調及管理維護。
    (四)本府水利局:有無妨礙區域排水、 都市土地山坡地範圍內農路
        設置管理。
    (五)本府農業局:有無影響農地利用及管理。
    (六)本府地政局:有無影響農地重劃增設道路、農地重劃區農水路管
        理維護使用。
    (七)都市發展局:
       1、有無影響已核准建築基地未鄰接道路通行(建造管理科)。
       2、有無妨礙都市計畫書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城鄉計科或綜
          合企劃科)。
       3、廢道、改道案件綜合審核作業(都計測量工程科)。
    (八)本市各區公所:有無影響下列事項:
       1、市區道路及鄰里巷道之公眾通行、妨礙交通及側溝管理審查事
          項。
       2.交通管制設施之設置、協調及管理維護。
    (九)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指界、圖地是否相符。


七、現有巷道於廢道、改道後之巷道寬度應合於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第二十條所規定之寬度,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改道後之寬度大於原有寬度且整齊規則者。
    (二)改道後之路線不得較原有道路迂迴彎折。
    (三)廢道、改道後不得影響當地之公共通行等情事。
    (四)改道之土地不得妨礙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五)廢道後不得造成已核准建築基地未鄰接道路通行。


八、申請廢道之土地為公有土地者,得由都發局轉請該公有土地管理機關
    確認是否同意由該公有土地所在道路毗鄰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廢
    道。


九、申請現有巷道之廢道、改道,應公告三十天,徵求異議,並於現場、
    當地區公所、里辦公室(處)及都發局張貼公告。


十、於公告徵求異議之日起十日內,申請人應掛號通知公告廢止巷道所臨
    兩側土地所有權人,並於公告期滿前檢送全部通知名冊及地址之證明
    文件正本至都發局;必要時,得由都發局於公告時併同副知擬廢止巷
    道所臨兩側土地所有權人。


十一、公告事項應敘明異議人應於公告異議期間以書面向都發局提出異議
      ,並載明理由、通行期間、通行必要性、所有土地地段地號及土地
      所有權人及居住通行事實狀態證件、姓名、住址、連絡電話(三人
      以上聯名提出時,請指定代表人及製作異議人名冊)。但經本府建
      設局、交通局、水利局、區公所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單位確
      認有影響或妨礙公眾通行時,得免經公告程序逕予退回申請。


十二、現有巷道之廢道、改道經完成公告徵求異議後,無異議者核發給廢
      道、改道證明,有異議者提交臺中市政府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
      審議。
      臺中市政府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於審議異議案件時,於不影響
      或妨礙公眾通行或民眾既有信賴保護原則,得修正或不同意廢道、
      改道範圍。


十三、現有巷道寬度大於都市計畫道路,計畫道路依計畫寬度開闢完成,
      其兩側剩餘非都市計畫道路土地部分,如無妨礙都市計畫及供公眾
      通行之必要時,得由道路主管機關、當地公所或相關毗鄰土地所有
      權人提出申請廢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