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目的:
一、建立兒童社區化托育照顧服務、衛生保健、環境安全保護等措施
,以提升托育服務品質,以營造優質托育服務環境。
二、鼓勵並引導本市準公共化托嬰中心,補助獲得評鑑佳績者充實托
育環境安全設施設備以提升托育服務質量,建構友善育兒支持政
策。
貳、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私立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參、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肆、補助對象、項目及金額:
一、補助對象:本市立案準公共化托嬰中心且最近一次經本市評鑑結
果為甲等以上者。
二、補助範圍及項目:
(一)教保環境衛生安全等設施設備:呼吸監測器、呼吸監控床墊
、防護衣。
(二)公共安全設備:嬰兒救生袋、監視錄影設備、逃生滑行梯。
三、補助限制:
(一)未裝設監視錄影設備之托嬰中心,應先申請本補助,並依托
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規定設置。
(二)餘設備則以呼吸監測器、呼吸監控床墊優先補助。
(三)以前年度已補助購置項目不得重覆申請,惟同一物品因擴充
使用範圍及功能而增加數量者不在此限。
四、補助金額:
去年度經本市評鑑結果為:
(一)甲等,每機構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機構應自籌經費百分之
二十以上)。
(二)優等,每機構最高補助新臺幣5萬元。
伍、申請時間:
4月、7月提出申請(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陸、申請、撥款方式及應備文件:
一、以郵局掛號郵寄(郵寄地址:40701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
99號惠中樓3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兒少福利科);如採親送者,
請於上班時間內送至本局兒少福利科。
二、申請時應檢附文件:申請公文、計畫申請書乙表。
三、經費核銷應檢附文件:請款公文、領據、本局核定函表及本市公
益彩券盈餘經費運用作業要點第十點第二款規定應附文件辦理結
案。
柒、審核:
一、案件採書面審查方式,申請單位先送申請表向本局提出申請。本
局收受申請案後,依前列補助對象及資格申請類型審查,資格不
符即予駁回,通過者以書面通知審核結果,再依本計畫陸、(三)
規定備齊核銷文件後辦理補助款逕撥入指定帳戶。若未經核定逕
自購買之設施設備或執行提升托育服務品質方案,本局得不予補
助。
二、申請單位於當年度如經查獲重大教保服務、衛生保健、消防安全
及公共安全違規事件,本局得視違規情事保留本補助之審核權。
三、本局將視送件順序及文件完整性依序審查,惟本項補助計畫預算
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送件先後順序以郵戳為憑,如無郵戳或郵
戳模糊難辨者,以本局收文章戳日期為準。同一日內以本局收文
序號定之。
四、審查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如有實地查核之必要,本局將派員至現
場勘查。如所購物品之價格不合理,本局有權要求申請單位提出
廠商、通路商或原廠之書面說明。
五、本局審查後如認所附文件不足,將通知限期補正,如逾期仍無法
補正,將退還所送申請文件。
捌、申請單位責任與義務:
一、本補助所購置之設施設備應於申請單位之立案地址內使用、妥善
保管,不得移至其他地點使用。另申請單位應製作財產目錄(含
項目名稱、單價、數量、規格型號等),供日後查核。
二、本局得派員查核補助物品使用情形,申請單位應配合訪查。倘物
品有送修等情形,應於物品攜出機構前取得完整之送修憑據以供
查核。
三、申請本補助如有虛報不實者,本局應限期命其返還,如涉及刑事
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四、申請單位經本局核定撥付補助款後,於當年度內辦理停業、暫時
停業、退出準公共化或經本局廢止設立許可,申請單位須將該年
度本局補助購置之設施設備配合本局規劃移至本市親子館、托育
資源中心或公設民營托嬰中心使用。
玖、經費來源:
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支應,計畫期間若經費使
用完竣即停止受理申請。
壹拾、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