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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加強新聞稿撰寫暨評比計畫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掌握並即時提供訊息予納
    稅義務人,加強推動稅務政令宣導工作,鼓勵同仁積極撰寫新聞稿
    ,以提升納稅服務品質並增進徵納雙方共識,特訂定本計畫。


二、實施單位
   (一)提供單位:總局各科、室暨八分局。
   (二)發布與管理單位:企劃服務科。


三、發布內容
   (一)財政部公布之最新解釋函令,並酌予引申或說明其原因與動機。
   (二)公布之各項稅法修正重點宣導。
   (三)納稅義務人因不諳稅法規定或易疏忽,造成漏稅處罰之違章案件
       及其相關罰則規定。
   (四)本局勝訴之行政救濟終結案件、經司法機關偵查終結遭起訴或判
       刑之重大逃漏稅案例。
   (五)各稅開徵與減免、節稅、相關便民措施、多元繳稅之方法、稽查
       、清查及執行欠稅等訊息。
   (六)重要稅令政策。
   (七)防範「假退稅、真詐財」等注意事項。
   (八)本局創新之各項便民服務措施、災害減免措施及民意調查滿意度
       等訊息。
   (九)辦理各項租稅教育及宣傳活動、稅務法令講習座談會等相關訊息。
   (十)各項文康活動及同仁優良事蹟。
   (十一)納稅義務人對稅務政策推動產生負面輿論,應予說明或平衡報
         導事項。
   (十二)其他:本局稅收情形、徵績、人事異動、辦公廳舍改造等事項。


四、發布時點
    提供單位應掌握時效即時撰寫、提供新聞稿。


五、撰寫方式及注意事項
   (一)新聞稿以A4直式橫書格式(附表一)撰寫,內容對於引用事實、
       數據、法令依據、法律效果、對民眾的呼籲、期望民眾配合事項
       或特定案情需要敍述之情事等,應以完整、確實之資訊撰寫;如
       有相關資料,應檢附其影本。
   (二)撰寫稅務新聞稿時,應儘量避免同一新聞內容重複提供;如需加
       強宣導發布,宜潤飾修改部分文字,重新陳判後再提供與發布單
       位。
   (三)撰寫、提供新聞稿時應注意新聞時效,及陳核後是否能即時發布
       ,勿逾越發布時效,致無法發布。若因提供單位逾越發布時效,
       致無法發布者,該則新聞稿不列入成績統計。
   (四)經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由各級主管以口頭發布或接受新聞媒體
       採訪時,應於發布後補送發布新聞要點,送企劃服務科存檔備查。
   (五)對新聞記者到本局採訪及探尋資料,凡屬機密性或計畫事項尚未
       定案者,不可私自發布。
   (六)如媒體報導消息與事實不符時,應儘速查明原委,快速回應以正
       視聽。


六、實施方式
   (一)提供方式
    1、提供單位應指派一人為新聞連絡人,負責該單位新聞稿責任篇數
       之稽催、提報事務,名單送發布與管理單位列冊備查,嗣後有變
       動時亦同。
    2、新聞稿如為例行性業務、法令宣導等,陳核至單位主管。
    3、新聞稿如為新增發布事項,如新增法令、新增活動等,應加會企
       劃服務科及相關單位,陳核至一層決行。
    4、奉核之新聞稿正本及電子檔請送企劃服務科,以利統一刊登報紙
       或電台發布。
    5、提供單位陳核後之新聞稿,由各單位網頁維護人員自行於本局網
       站張貼發布稅務新聞。
   (二)發布與管理
    1、發布與管理單位應按月統計提供單位提供新聞資料情形列表陳核
       ,並切實追蹤提供單位應提供稿件,逾限未提供者,於內網公告
       並請各提供單位主管督促改進。
    2、年度結束,發布與管理單位應編表統計各單位年度撰寫新聞稿情
       形並陳核。


七、成績計算方式
   (一)提供單位(不含政風室、人事室、會計室、秘書室及資訊科)每月
       提供新聞稿責任目標件數四件,年度提供新聞稿責任目標件數四
       十八件。
   (二)政風室、人事室、會計室、秘書室及資訊科不列入評比,但仍得
       就第三點規定提供稿件發布。
   (三)提供單位提供新聞稿件數統計,倘同一新聞標題或內容無修改文
       字重複提供者,又或逾發布時效,該則新聞稿不列入成績統計。
   (四)執行率:提供新聞稿累計件數占年度提供新聞稿責任目標件數之
       百分比計算。


八、獎勵方式
    年度結束後,由發布與管理單位依成績計算方式統計,提供單位執
    行率超過一百者且每月提供新聞稿件數達每月責任目標件數者,各
    組取前二名,簽請局長於公開集會表揚,並分別頒發三千、二千等
    值獎品獎勵。
   (一)甲組:文心分局、豐原分局、沙鹿分局、大屯分局。
   (二)乙組:東山分局、民權分局、大智分局、東勢分局。
   (三)丙組:財產稅科、消費稅科、稅務管理科、法務科、企劃服務科。


九、發布新聞所需費用於本局企劃服務-業務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