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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3:2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臺中文學館場地使用管理須知
民國 108 年 05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為發揮臺中文學館(以下簡稱本館)場地功能,並
    推廣文學及相關文化活動,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

三、本須知所稱本館場地係指研習講堂、文學公園園區。

四、舉辦非營利為目的之文學及相關文化活動者,得向文化局申請使用本
    館場地。
  前項活動係指:文學教育推廣活動、文學相關學術活動、文學相關新
    書發表、其他相關文化活動及講座。
    如為其他機關或民間單位與文化局共同合作辦理,有關文學相關新書
    發表活動,除可使用本館場地外,由文化局協助於本館網站刊登活動
    訊息及印製海報,以增進宣傳效益。


五、申請使用本館場地者,應於使用日十四日前,塡具使用申請表及活動
    計畫書,並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向文化局提出 
    前項申請文件不齊全者,文化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
    者,不予核准使用。


六、文化局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場地自用時,得於七日前通知申請人
    改期或取消。


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使用者,撤銷或廢止其核
    准:
  (一)違背政府法令規章。
  (二)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公共安全。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或擅自將場地轉供他人使用。
  (四)各種政黨政治及宗教活動。
  (五)與本館宗旨無涉之商業行為。
  (六)有毀損場地或設施、設備之虞,經文化局認定不宜繼續使用。
  (七)活動項目顯有影響或已影響場所安寧、秩序、公共安全或環境
         衛生,經勸導制止無效。
   (八)一年內曾經違反本須知情節重大,經文化局認定不宜使用。


八、使用本館場地及各項設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遵守下列
    事項:
   (一)館舍入場人數不得超過容留人數。
  (二)申請人應派員於入口處引導並負責維護公共安全及秩序。
  (三)使用本館場地時,每一迴路中的所有電器設備之電流量(包含
         啟動電流量)應符合安全電流之上限。
   (四)未經文化局同意,不得擅自加裝燈光、音響、舞台或吊具等各項
         設備,如需加裝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時,應先經文化局同意。
   (五)因活動需要搭建臨時性展演設施,除應向文化局報備外,並依建
         築相關管理規定申請許可。
  (六)本館為歷史建築,不得施放爆竹、煙火及使用明火;不得在地板
         、牆面、花木及其他公共設施、設備上噴漆、書刻、打釘、打樁
         或為其他毀損行為。
  (七)工作車輛不得駛進園區內。


九、場地使用完畢後,申請人應將場地回復原狀。
  申請人未將場地清理回復原狀或毀損財物者,文化局得代為清理或修
    復,其費用向申請人追償。如無法修復應以賠償相同財產為
  原則,無相同財產可賠償時,以重置同等使用功效財產之市價為準,
    並按使用年限折舊計算賠償金額。


十、在本館場地張貼或擺設活動宣傳旗幟及海報,應在文化局指定之處所
    為之。


十一、本須知經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