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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沙鹿區公所志願工作服務隊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一、臺中市沙鹿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為民服務、落實便民禮民的目標,有效整合社會人力資源,以提升服務品質,特成立志願工作服務隊(以下簡稱本隊)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隊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係指經本所遴選之無給職,志願協助本所辦理指定工作並確實遵守服務規定者。
三、本隊志工申請資格:年滿20歲以上,品德優良具服務熱誠者均可向本所提出入隊申請;經遴選委員會同意後得為隊員。
    前項遴選委員會成員由本所區長、主任秘書、民政課長、社會課長、秘書室主任、人事室主任、志工業務承辦人組成之。
四、本隊設隊長、副隊長、幹事各一名,由本所就隊員中遴選或隊員互推,隊長綜理志工隊服務事項,副隊長、幹事襄助隊長綜理隊務,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五、本隊下設二小隊,各小隊設小隊長一名,由本所就隊員中遴選或隊員互推,掌理隊員聯繫事務,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各小隊置隊員十八至二十六名,協助本所辦理指定工作。
前項隊員出缺,由本所錄製候用名冊,依序遴選遞補。
六、隊長辭職、長期請假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依序由副隊長、幹事、小隊長代理,如上述人員均無法代理時,再由本所就隊員中遴派優秀熱忱之隊員代理之。
前項代理期間,以任期屆滿或原因消滅時為止。
七、志工工作項目如下:
    (一)民眾洽公引導服務。
    (二)協助老弱婦孺、身心障礙者之服務。
    (三)協助各項政令宣導資料發送服務。
    (四)協助本所辦理各項活動之服務。
(五)其他相關諮詢之服務。
八、志工服勤地點:本所一樓服務臺及四樓調解會。
九、志工服勤方式如下:
    (一)配合本所上班時間,分為上、下午各一班,採輪班制,
時間為每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6:30。
    (二)志工依編隊人數,每班次四人一組排定班表,每一位志工每週固定值勤一班,每班服務時數3小時。
    (三)志工出勤時應於本所之出勤紀錄簿簽到、退。
    (四)志工應依排定班表準時出勤,因故無法出勤者,應事前覓妥其他志工代班,同時告知小隊長並辦理請假事宜。
    (五)志工未經請假,無故缺勤三次以上時,視為自動辭職。
    (六)志工服勤時應著本所製發之服務背心,並佩帶本所志工服務證。
十、志工督導考核獎勵方式如下:
    (一)本所區長、主任秘書、民政課長、社會課長、秘書室主任、人事室主任、志工業務承辦人得隨時考核志工服勤狀況。發現缺失時即時導正,並得做為續任之依據。
    (二)對於連續服務滿一年以上且表現良好或服務時數達全體隊員前三名之志工,本所得於年終提報區長予以公開表揚。
    (三)對於服務成績優良或有特殊事蹟之志工,於年度提報臺中市政府民政志工表揚大會表揚,以資獎勵。
十一、本隊志工非經本所同意,不得以本所志工名義對外協商、營利
或從事有害本所聲譽之行為,違反者除需負必要之法律責任外
,本所得視情節輕重,要求志工自行離隊。
十二、本所應於每年舉辦志工教育訓練一次,藉以強化志工服勤能力
,提升服務品質。
十三、本所應於每年辦理志工聯誼活動一次,藉以促使志工間彼此
交換服務心得,增進團隊服務效能及情感之交流。
十四、本所應於每年辦理志工意外事故保險,以保障志工服勤權益。
十五、有關志工訓練、講習、聯誼活動、意外事故保險等所需經費
由業務單位簽奉區長核定後,於年度預算民政業務-一般事
務費項下支應。
十六、本要點簽奉區長核定後實施,並報臺中市政府備查,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簽奉區長核定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