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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秘書處小額採購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1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秘書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升小額採購效率與效能,
    並確保採購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指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未達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採購案。


三、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方式,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
    供企劃書,由業務單位簽報本處處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逕洽廠商
    辦理採購。惟各科(室)不得意圖規避本要點之適用,分批辦理採
    購。
    前項採購,業務或採購購單位仍得視個案特性,評估是否辦理比價
    或議價,並將評估結果併同簽報本處處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四、各單位辦理採購,除以共同供應契約廠商或身心障礙團體為優先辦
    理外,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
    理由之差別待遇;各單位辦理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之範圍
    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
    決定。


五、各單位辦理採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得免估價單;逾新臺幣
    壹萬元者,須有一家以上廠商估價單;新臺幣五萬元至十萬以下之
    採購,應事先簽報本處處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經核准後始得辦理
    採購。因故未附估價單或取得估價單有困難者,應於簽案或請購單
    註明。
    採購物品為消耗品或新臺幣一千元以下物品者,由使用單位自行登
    記列管,不需填寫財產或物品增加單。


六、採購金額新臺幣二千元以下者,由各單位自行辦理採購流程,並授
    權各科(室)主管代決行,免會總務科。


七、本要點採購流程如下:
  (一)請購程序:填具請購單(預算動支簽證)或簽呈會採購單位(
        總務單位採購人員)、預算控管簽核(會計單位),機關長官
        或授權代簽人核章後,始得辦理採購事宜。
  (二)憑證核銷程序:原黏貼憑證用紙於黏貼發票或收據後,連同相
        關文件(如估價單、簽准公文等)分別送經辦或採購人員、請
        購單位、驗收證明人(經辦或採購人員與驗收證明人不得由同
        一人擔任)─出納、財物(產)登記單位─會計單位-機關長官
        或授權代簽人核章。


八、本處粘貼憑證用紙(請購單)請款單據之驗收人員不得為採購人員。

九、動支經費請示單授權限額準用第六點之規定辦理。

十、各採購單位承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
    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前項人員對於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或姻
    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