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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內部控制專案小組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9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及執行內部
    控制,以達提升施政效能、遵循法令規定、保障資產安全、提供可靠
    資訊之目標,特設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內部控制專案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會內部控制制度建置或修訂事項之審議。
    (二)辦理本會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教育訓練。
    (三)檢討強化本會現有內部控制作業。
    (四)整合檢討本會個別性業務內部控制作業。
    (五)參採各權責機關所訂內部控制共通性作業含跨職能整合範例,並
        審視個別性業務之重要性及風險性,訂定本會合宜之內部控制制
        度及內部稽核作業。
    (六)規劃及執行本會年度稽核計畫,必要時辦理專案稽核,並作成稽
        核報告。
    (七)就本會內部稽核發現之缺失及改善建議,適時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並追蹤其改善情形。若涉及需修正內部控制制度者,應督導各
        單位參照行政院函頒政府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原則等相關規定修正
        。
    (八)督導本會各單位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工作。
    (九)本會內部控制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或備查。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1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之;副召集人1人,由本
    會主任秘書兼任之;置委員12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委員,由本會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會研究發展組組長。
    (二)本會綜合規劃組組長。
    (三)本會管制考核組組長。
    (四)本會為民服務組組長。
    (五)本會工程品質管理組組長。
    (六)本會話務管理組組長。
    (七)本會秘書室主任。
    (八)本會人事室主任。
    (九)本會會計室主任。
    (十)本會政風室主任。


四、本小組視需要召開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
    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
    代表一人出席。
    前項會議,由本會各單位提報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落實執行情形
    。


五、本小組內部控制幕僚作業由本會會計室擔任,內部稽核幕僚作業由本
    會秘書室擔任。


六、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會名義行之。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