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及執行內部
控制,以達提升施政效能、遵循法令規定、保障資產安全、提供可靠
資訊之目標,特設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內部控制專案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會內部控制制度建置或修訂事項之審議。
(二)辦理本會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教育訓練。
(三)檢討強化本會現有內部控制作業。
(四)整合檢討本會個別性業務內部控制作業。
(五)參採各權責機關所訂內部控制共通性作業含跨職能整合範例,並
審視個別性業務之重要性及風險性,訂定本會合宜之內部控制制
度及內部稽核作業。
(六)規劃及執行本會年度稽核計畫,必要時辦理專案稽核,並作成稽
核報告。
(七)就本會內部稽核發現之缺失及改善建議,適時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並追蹤其改善情形。若涉及需修正內部控制制度者,應督導各
單位參照行政院函頒政府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原則等相關規定修正
。
(八)督導本會各單位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工作。
(九)本會內部控制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或備查。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1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之;副召集人1人,由本
會主任秘書兼任之;置委員12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委員,由本會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會研究發展組組長。
(二)本會綜合規劃組組長。
(三)本會管制考核組組長。
(四)本會為民服務組組長。
(五)本會工程品質管理組組長。
(六)本會話務管理組組長。
(七)本會秘書室主任。
(八)本會人事室主任。
(九)本會會計室主任。
(十)本會政風室主任。
四、本小組視需要召開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
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
代表一人出席。
前項會議,由本會各單位提報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落實執行情形
。
五、本小組內部控制幕僚作業由本會會計室擔任,內部稽核幕僚作業由本
會秘書室擔任。
六、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會名義行之。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