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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豐原區公所內部控制專案小組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豐原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推動及執行內部控制,以達提升
    施政效能、遵循法令規定、保障資產安全、提供可靠資訊之目標,特
    設臺中市豐原區公所內部控制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辦理內部控制教育訓練。
    (二)檢討強化現有內部控制作業。尚包括下列事項中涉及內部控制缺
        失部分:
        1.監察院糾正(舉)與彈劾案件。
        2.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臺中市總決算審核報告建議改善事項。
        3.上級與權責機關督導事項。
        4.機關實施檢查評估及外界關注等事項。
    (三)整合檢討個別性業務內部控制作業。
    (四)參採各權責機關所訂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或其跨職能整合作業範
        例,並審視個別性業務之重要性及風險性,訂定合宜之內部控制
        制度及內部稽核作業。
    (五)規劃及執行年度稽核計畫,必要時辦理專案稽核,並作成稽核報
        告。
    (六)就內部稽核發現之缺失及改善建議,適時簽報機關首長核定,並
        追蹤其改善情形。
    (七)本所內部控制其他相關事項。

三、工作分組:
    本小組為達成上開工作事項,業已依本所業務權責分工,於任務編組
    下設各工作分組(詳附件一:臺中市豐原區公所內部控制制度作業分工
    表)。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所主任秘書兼任之;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
    外,其餘委員,由本所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所民政課課長。
    (二)本所社會課課長。
    (三)本所農業及建設課課長。
    (四)本所公用課課長。
    (五)本所人文課課長。
    (六)本所秘書室主任。
    (七)本所人事室主任。
    (八)本所會計室主任。
    (九)本所政風室主任。
    (十)本所秘書(一人代表)。
    (十一)本所秘書室研考。

五、本小組視需求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
    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
    時,得指派代表一人出席。前項會議,得指定本所課室提報內部控制
    及內部稽核作業落實執行情形。

六、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所秘書室、人事室及會計室依業務權責分工辦理
    如下:
秘書室 會計室
行政管考作業整合彙辦 內部控制宣導
內部稽核作業整合彙辦 內部控制收發文
內部控制滾動式風險評估整合彙辦 內部控制自行評估整合彙辦
內控小組會議召開及紀錄(內部稽核規劃、執行及考核方面) 內控小組會議召開及紀錄(內部控制制度設計方面)
內部稽核缺失、改善建議及追蹤提報、出具內部控制聲明書 制度設計書面彙整及內控專區網頁彙總提供
內部控制教育訓練由人事室秘書室及會計室共同辦理


七、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所名義行之。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所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