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ㄧ、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協調及諮詢本市環境教育行動
方案,促進轄區內環境教育之實施與發展,依環境教育法第十二條第
一項規定,設臺中市環境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
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協調及諮詢本市環境教育行動方案。
(二)審議本市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年度執行成果報告。
(三)其他有關環境教育事項之審議。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
人,由副市長兼任。有關機關代表三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
稱環保局)局長、教育局、文化局副局長兼任之。其餘委員十二人,
由召集人就具有環境教育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及團
體中遴選聘任。
前項學者、專家與環保團體代表等,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四、本會委員之任期二年;其中專家及學者委員,續聘得連任一次,每次
改聘席次不得少於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有關機關或團體代表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表補足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止。專家或學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五、本會置執行祕書一人,由環保局主任秘書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辦
理本會有關事務;本會幕僚作業由環保局相關業務人員兼辦,受執行
祕書之指揮監督。必要時得依規定聘用顧問、專業及技術人員若干人
,其任務如下:
(一)辦理本會行政事務。
(二)彙整及研提環境教育相關政策與資訊。
(三)執行本會決議事項及行動計畫,並列管辦理進度。
(四)協助推動本市環境教育行動方案相關事務。
(五)臨時交辦之其他事項。
六、本會開會前,得就審查環境教育有關事項徵詢相關委員意見,經彙整
分析後,提報本會審查。必要時,得經召集人核可,召開初審會議,
獲致初審結論後提報本會審查。初審會議之主席,由召集人指派或由
參與初審會議之委員互選之。
七、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ㄧ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召集
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
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八、本會專家及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但屬機關代表及團
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
發言及表決。
專家及學者委員缺席或團體代表未指派代表人出席會議連續達二次以
上,本會得予改聘。
九、本會審議會有關委員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之事項時,該
委員應行迴避。
十、本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迴避之委員,不計入
全體委員及表決人數。
十一、本會為辦理本要點所訂任務而有行文需要者,以本府名義為之。
十二、本會所需經費,由臺中市環境教育基金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