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
(一)志願服務法。
(二)臺中市政府地政局100年1月7日中市地籍一字第10000005456號函
頒之「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運用志工管理要點」。
二、目的
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
鼓勵熱心人士參與本所為民服務工作,擴大服務層面,協助推動地政
業務,以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及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計畫。
三、召募對象
(一)凡年滿20歲高中職以上畢業,品行良好、具服務熱忱,無不良嗜
好、有興趣參與地政工作之社會人士。
(二)地政士考試及格、地政士公會推薦之會員或有地政專業知識者。
(三)在政府機關從事行政工作滿一年以上經驗或退休之公務人員。
(四)本於自由意願,能長期固定提供部份時間參與服務而不支領酬勞
者。
四、召募志工方式
(一)本所自行召募,並於本所網站、張貼海報、LED等方式公告召募訊
息,廣為召募。
(二)邀請退休地政人員、地政士或具有地政知識之退休公教人員等及
社會人士擔任。
(三)函請臺中市相關地政士公會、地政業務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徵求意
願(如附件1)。
(四)由志工推薦。
(五)本所志工之召募,需經業務單位面試並陳報主任核可後始可任用
。
五、組織與職掌
(一)本所志工應成立志工隊,志工隊置隊長1人,由隊員3人以上推選
產生,任期1年,連選得連任,並置副隊長1名,由隊長遴聘。
(二)隊長承本所交付之任務,綜理隊務(會議召集、志工之間及志工
隊與本所溝通協調、志工訓練、觀摩活動、聯誼活動、參加政府
舉辦活動與會議及有關志工事務)。副隊長協助隊長處理隊務及
協辦志工隊相關工作事宜。
(三)本志工隊分為諮詢服務組、引導服務組及檔案管理組,諮詢服務
組成員為退休地政人員、地政士或具有地政知識之社會人士;引
導服務組及檔案管理組為一般社會人士。
六、會議與召集
(一)志工隊應於每年召開1次全體志工定期大會,會中進行年度工作
內容與績效之報告,並辦理下一屆志工隊長推選事宜。
(二)視隊務需要得由隊長或副隊長不定期召開幹部會議,研討事項包
含全隊年度計畫之研擬、活動規劃、工作檢討等。
(三)志工隊如有重大事項需討論、決議或經二分之一以上志工連署請
求時,得召開臨時志工大會。
(四)各項會議應於3日內製作會議記錄,並由本所研考承辦人員留存
。
七、實施方式
(一)服務地點:本所一樓(臺中市太平區大源路1之19號)及其他適當
地點。
(二)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國定假日、例假日休息),上午9時至
11時30分及下午2時至4時30分。
(三)服務項目
1、諮詢服務組
(1) 協助指導民眾填寫申請案件。
(2) 協助民眾代填各類謄本申請書。
(3) 協助服務臺各項業務。
(4) 協助政府宣導與提供各項地政法令及政策諮詢。
2、引導服務組
(1) 業務洽辦引導
(2) 協助民眾使用觸控式電腦查詢系統、投幣式影印機。
(3) 其他有關地政事務所為民服務事項之服務協助。
3、檔案管理組
(1) 協助檔案整卷相關事宜。
(2) 其他有關本所檔案管理事項之工作協助。
(四)志工服務守則:
1、輪值志工到所服務時,應準時出勤並於本所志工出勤簽到簿
(如附件2)簽到並確實填寫服務紀錄簿。
2、出勤服務時須穿著服務背心並佩帶識別證,俾利民眾辨識。
3、應注意服務態度、團隊精神、品德及工作績效並恪遵志願服
務法所訂頒第14條及15條之應有之義務。
4、應協助本所推動有關為民服務工作並接受指導。
5、不得假藉本所名義在外招搖或涉及不法之情事。
6、為民服務時需恪遵法令,不可利用職務向民眾索取收受酬勞
或贈品。
7、對於不熟悉之地政法令,須先向本所相關人員查詢清楚後才
向民眾解說,避免發生錯誤或誤會滋生困擾。
8、服務範圍以本計畫所訂服務項目為原則,不得有任何非關前
列為民服務項目以外之行為。
9、如有違反服務規範或其他不法情事,經本所查明屬實者,予
以註銷除名。
(五)聘期: 1年(報請市府核發「志工聘書」,服務優良者予以續
聘)。
八、教育訓練
(一)基礎訓練:配合「志願服務法」第9條辦理,新進志工須完成6小
時之基礎訓練課程。
(二)特殊訓練:配合業務需求,不定期舉辦,新進志工須完成6小時
之特殊訓練課程。
(三)其他訓練:不定期舉行志工聯誼會(研習會)等各項聚會,聯絡
情誼及增進服務績效。
(四)知能訓練:本所辦理之各項講習會,志工得視需要自由參加。
(五)完成基礎訓練與特殊訓練課程者,由本所陳報市政府核發志願服
務紀錄冊。
九、志工福利
(一)志工人員為無給職,其服務工作所需用物品,由本所相關經費下
支應。
(二)為獎勵志工服務之辛勞,並增進與同仁情誼,志工人員得參加本
所員工文康活動及各項地政活動。
(三)其他依志願服務法規定證明書之發給。
十、獎勵
(一)志工連續服務滿一年以上且服務績效卓著者,於志工座談會中公
開獎勵表揚,標準如下:
1、全勤獎:全年服務全勤者,頒發本所感謝狀。
2、績優志工獎:服務績效卓著有具體事蹟者或經統計年度服務時
數前3名,頒發感謝狀。
(二)年度內服務績效優良符合公開表揚者,經本所推薦由市府給予以
公開表揚,或推薦參加內政部獎勵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之選拔。
十一、考核管理
(一)志工服務期間如有怠忽職責、違背服務宗旨、損及單位榮譽之
情事者,經查證屬實者,本所得解除志工身分。
(二)志工對本所有關其個人權益之措施,如解除資格等,認為有所
不當,致有損害時,得於收到書面通知後30日內提出申訴,但
僅以1次為限。本所收到申訴函後,須於30日內召開會議,並
請該志工出席說明後,由本所議決函復。
(三)由本所每年彙整志工值勤紀錄,進行年度考核並填列考核評量
表(如附件3),據以作為年度獎勵及審核志工資格之依據,
必要時得請志工幹部協助辦理,考核內容及考核標準如下:
1、考核內容:包括志工之值勤表現、出勤情形、服務時數及參
與教育訓練次數等。
2、考核標準:服務態度佔50%,差勤狀況佔30%,參與教育訓練
佔10%,有無違反服務守則5%,特殊表現佔5%。即考核分數
總滿分為100分,未達60分者,則考核成績不合格,不予續
聘。
(四)志工如有出勤、值勤異常或身體不適等情形,應由本所志工業
務單位主動關懷,並將關情形填具紀錄表(如附件4)於3日內
陳核。
(五)因故無法繼續志願服務、經考核結果不續聘或遭解除志工資格
者應繳回「志工服務背心」、「志工識別證」。
十二、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十三、本計畫奉主任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