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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大甲區公所志工隊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12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壹、依據:臺中市政府100年2月23日府授民行字第1000030388號函頒訂定  
    「臺中市政府民政業務志願服務實施要點」辦理。


貳、目的:臺中市大甲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結合社會人力資源
    ,施予適當之訓練管理、運用,並健全組織,以提升服務品質,塑造
    政府新形象,特定本實施要點。


參、組織及訓練:
    一、隊員遴選:凡設籍或居住於本區年滿20歲以上、70歲以下,品德
        優良、服務熱忱之區民或大專院校在校生向本所提出入隊申請;
        經甄選委員會同意後依規定辦理。
        前項甄選委員會成員由本所區長、主任秘書、秘書、業務主管、
        承辦人員、隊長擔任之。
    二、本所志工隊(以下簡稱本隊)置隊員25人。
        前項隊員出缺,由本所錄製候用名冊,依序遞補。
    三、為綜理本所志工隊服務事宜,由區長擔任召集人,並由本所就隊
        員中遴選或隊員互推優秀熱忱之隊員擔任隊長,並另設副隊長一
        名、幹事一名襄助隊長綜理隊務。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四、副隊長、幹事由隊長就隊中優秀熱忱之隊員遴派。
    五、隊長因辭職、長期請假等無法執行職務,由副隊長代理,如副隊
        長無法代理時,再由公所指定就隊員中遴派優秀熱忱之隊員代理
        之。
        前項代理時間,以任期屆滿或事故消滅時為止。
    六、本所得每年不定期舉辦志工教育訓練,以強化志工服勤能力,提
        昇服務品質。
    七、本所為關懷公教志工團隊隊員之身心健康,建立隊員之心理衛生
        ,得於每年進行相關講習活動時,邀請公教志工隊員與會,除藉
        此關懷志工團隊之身心健康外,更達到資源共享之美意。
    八、為促使隊員彼此認識,交換服務心得,以增進服務效能及感情交
        流,本所每年得辦理聯誼活動。


肆、工作項目:
    一、引導服務。
    二、代填各項書表。
    三、協助各項法令宣導及資料之分送。
    四、協助與民眾間之雙向溝通。
    五、協助辦理各項活動。
    六、其他相關諮詢及服務工作。


伍、隊員服務地點:
    一、本所一樓服務台。
    二、本所指定之服務地點。


陸、志工服勤方式:
    一、隊員服勤日程之編排,依本所上班期間配合訂定之,其時程分二
        班次,如下:
      (一)第一班次:08:30~11:30
      (二)第二班次:13:30~17:30
    二、本隊依志工人數,每班次ㄧ人分組排定班表。志工出勤時應於本
        所製訂之出勤卡上加蓋出勤章。
    三、志工應依編定組別,準時出勤,因故無法出勤者,應於事前向隊
        長或副隊長請假並自覓隊員代班或由隊長調配隊員班別。
    四、隊員有下列事項情形之一者,視同自動辭職:
      (一)未經請假,無故缺勤3次。
      (二)未經請假,連續2個月內缺勤。
      (三)請假超過3個月。
    五、志工服勤時應著本所製發背心,並佩帶本所製作之服務證。


柒、表揚考核方式:
    一、本所區長、主任秘書、秘書、業務主管、承辦人員及隊長得隨時
        考核服勤狀況,若發現缺失應即時導正,並得做為隊員續任之憑
        據。
    二、對於服務成績有特殊功績或服務時數達全體隊員前三名者,得由
        隊長舉薦經本所審定後,陳報區長表揚獎勵。
    三、對於服務卓越、熱忱隊員,服務績效達到內政部或其他相關單位
        之規定者,得由隊長舉薦經本所審定後,報內政部或其他相關單
        位表揚。


捌、經費:
   一、有關本隊各項訓練、講習、聯誼活動等所需經費由承辦人員簽奉
       區長核定後,於區公所年度預算相關業務項下支應。
   二、有關本隊各項意外事故保險等所需經費由承辦人員簽奉區長核定
       後,於區公所年度預算相關業務保險費項下支應。


玖、本要點於簽奉區長核定後實施,並報市府備查,如有未盡事宜者,
    得隨時簽奉區長核定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