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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採購評選委員遴聘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3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公共利益,確保本局
    採購評選案件遴聘委員作業公平合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辦理下列事項,應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一)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之評選優勝。
   (二)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評定最有利標。


三、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外聘專家、學者,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
    條第三項規定,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
    他相關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列出遴選名單,併同內派委員名單,
    置於機密文件袋內,簽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但因業務需求(如
    採購案件複雜性高、所需專業無法自上開建議名單覓得相關專長委員
    或以電腦亂碼隨機排序方式徵詢委員後因無意願致人數不足等),須
    自行遴選外聘專家、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局長或其授
    權人員核定。


四、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置專家、學者名單中遴選五倍之建議名
    單,以電腦亂碼(隨機)排序方式遴選委員,由本局政風室產出電腦
    亂碼(隨機)排序表,與建議名單分置於機密文件袋內,簽報局長或
    其授權人員核定。


五、自行遴選外聘專家、學者,以勾選方式遴選委員,由局長或其授權人
    員於建議名單內,勾選並排序正取及備取委員。


六、核定之委員名單密封後,交由承辦業務單位主管保管,並依臺中市政
    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採購作業要點第十六點第二款規定,由承辦業務
    單位主管(科長、主任、大隊長)啟封,並於機密文件袋之啟封人處
    核章。


七、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應親自以二種以上方式(包含電子郵件、電話
    、傳真等)依序徵詢外聘專家、學者擔任委員意願,若無意願擔任則
    依序遞補,並完成委員意願調查表,直到願意擔任評選委員之人數達
    到原定之委員人數,且應保留相關聯繫資料及製作聯繫情形紀錄表。
    俟於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後,再行徵詢各委員開會時間之意見,俾召
    開後續採購評選委員會議。


八、本局辦理下列事項,須成立審查(甄審)委員會者,應比照本要點辦
    理:
   (一)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二(評分及格最低標)規
         定成立審查委員會。
   (二)依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成立審查委員會。
   (三)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成立甄審委員會。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政府採購法及臺中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採
    購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