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公共利益,確保本局
採購評選案件遴聘委員作業公平合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辦理下列事項,應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一)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之評選優勝。
(二)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評定最有利標。
三、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外聘專家、學者,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
條第三項規定,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
他相關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列出遴選名單,併同內派委員名單,
置於機密文件袋內,簽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但因業務需求(如
採購案件複雜性高、所需專業無法自上開建議名單覓得相關專長委員
或以電腦亂碼隨機排序方式徵詢委員後因無意願致人數不足等),須
自行遴選外聘專家、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局長或其授
權人員核定。
四、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置專家、學者名單中遴選五倍之建議名
單,以電腦亂碼(隨機)排序方式遴選委員,由本局政風室產出電腦
亂碼(隨機)排序表,與建議名單分置於機密文件袋內,簽報局長或
其授權人員核定。
五、自行遴選外聘專家、學者,以勾選方式遴選委員,由局長或其授權人
員於建議名單內,勾選並排序正取及備取委員。
六、核定之委員名單密封後,交由承辦業務單位主管保管,並依臺中市政
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採購作業要點第十六點第二款規定,由承辦業務
單位主管(科長、主任、大隊長)啟封,並於機密文件袋之啟封人處
核章。
七、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應親自以二種以上方式(包含電子郵件、電話
、傳真等)依序徵詢外聘專家、學者擔任委員意願,若無意願擔任則
依序遞補,並完成委員意願調查表,直到願意擔任評選委員之人數達
到原定之委員人數,且應保留相關聯繫資料及製作聯繫情形紀錄表。
俟於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後,再行徵詢各委員開會時間之意見,俾召
開後續採購評選委員會議。
八、本局辦理下列事項,須成立審查(甄審)委員會者,應比照本要點辦
理:
(一)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二(評分及格最低標)規
定成立審查委員會。
(二)依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成立審查委員會。
(三)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成立甄審委員會。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政府採購法及臺中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採
購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