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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1:0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4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臺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臺中市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審議。
    (二)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及機關於消費者保護方案及措施之協調
        事項。
    (三)督促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機關及消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
    (四)其他消費者保護事項之審議。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副市長
    或秘書長及臺中市政府法制局(以下簡稱法制局)局長兼任,委員十
    五人至十九人,由市長就本府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代表一人。
  (二)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一人。
  (三)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四)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代表一人。
  (五)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代表一人。
  (六)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代表一人。
  (七)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一人。
  (八)企業經營者代表二人至四人。
  (九)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二人。
  (十)學者專家四人至六人。
  本委員會府外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但由本府人員兼任委員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得由本府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
    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一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委員會行政業務由法制局辦理。 

五、本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審議第二點所規定事項。會議由主任委員
    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
    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或副主
    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或團體派員列席。

七、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委員會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之。

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法制局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