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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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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作業規範
歷史法規:
民國 107 年 06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107年修-臺中市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作業規範1070607.doc
107年修-臺中市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作業規範1070607.odt
法規內容:
壹、總則
一、依據動物保護法訂定臺中市公立動物收容處所收容管理動物之標準
作業程序。
二、目的
訂定公立動物收容所處理收容動物作業方式,強化收容處所之管理
及服務,以符合動物保護及為民服務之精神,協助改善遊蕩動物問
題,提昇民眾對收容所之正面觀感。
三、適用範圍
(一)「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動物收容處所。
(二)本作業規範所稱之動物指犬、貓。
四、經營管理態度
以尊重動物生命、保護動物及為民服務之態度,提供收容處所管理
工作之正面價值。
五、收容動物來源
(一)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以下簡稱動保處)、其他機構團體或
民眾捕捉拾獲之遊蕩動物。
(二)飼主為臺中市市民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
(三)臺中市政府依動物保護法留置或沒入之動物。
(四)臺中市轄內危難中動物。
六、收容總量管理
(一)動物收容處所最大收容量及每日收容總量更新公告。
(二)動物收容處所收容量已滿得暫停接收動物。
七、資訊公布
(一)收容處所應清楚標示辦公或開放民眾辦理認領養時間及專線
電話。
(二)收容處所開放參觀時段之認養犬貓展示區及可愛動物展示區
,可供民眾參訪及拍照,機關團體如欲申請導覽解說服務,
須事先向動保處提出申請,並遵守申請須知(附件1)。
(三)針對收容處所欲拍攝採訪、攝錄影製作等公開資訊畫面時,
須事先向動保處提出申請,並遵守申請書注意事項(如附件2)
,必要時由工作人員引導參訪區提供適當說明。
八、收容動物活體不得提供學術或研究單位進行試驗。
九、收容處所之清潔、開放認養犬隻或貓隻日常照顧、美容、訓練、園
區導覽、推廣認養及其他教育宣導工作,得招募志工義務協助,提
升收容處所之收容動物福利。為強化志工之功能,得由臺中市政府
或相關機關協助訓練。
十、臺中市政府得委託民間機構或合法立案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
貳、管理作業標準流程(動物管理作業標準流程圖如附件3)
一、動物接收作業
(一)動物管制員送交捕獲或危難救助動物並填寫收容動物點交表
(如附件4),動物由管制車下籠時,應以溫和方式操作,避
免以緊迫方式進行。
(二)飼主送交不擬繼續飼養動物應依下列流程:
(1) 立即確認該動物是否植入晶片,若無晶片植入,依「動
物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立即為該動物植入晶片及寵物
登記,並依「寵物登記管理及營利性寵物繁殖買賣或寄
養業管理收費標準」第三條規定收取晶片費用新臺幣
300元及寵物登記費用新臺幣100元 (已絕育者免收寵物
登記費用),拒絕植入晶片者得開立勸導單並限期改善。
(2) 飼主應檢具該動物相關資料 (年齡、性別、毛色特徵、
品種和病史等) 及三個月內全身照片,於收容處所填寫
申請表格 (如附件5),進行媒合公告申請,並交由收容
處所工作人員協助刊載於動保處寵物送領養平台至少60
日。
(3) 待媒合資訊刊載60日後,若未尋得欲認養之新飼主,始
得由原飼主帶至收容處所辦理不擬續養手續,並填具飼
主不擬續養送交聲明書(如附件6),由收容處所進行後
續推廣認養事宜。
(三)民眾拾獲之動物,須填寫拾獲動物送交聲明書(如附件7)
,送交者身分核對無誤後,連同動物辦理點交。
(四)依動物保護法留置或沒入之動物,須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及
填寫送交聲明書,核對送交者身分無誤後,連同動物辦理點
交。
二、動物點收與管理作業
(一)動物點收
1.與動物管制員核對動物來源資料,或與送交者核對動物資
料及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2.對動物進行晶片掃描以晶片判讀器掃瞄犬隻二前肢背部中
間及周邊,必要時掃描全身,讀取晶片號碼,或以犬牌、
其他可辨認有主方式作成記錄及拍照公告。
3.掃描有晶片號碼且有寵物登記資料之動物,辦理通知飼主
動物認領作業。
(二)第一次檢查
1.工作人員及獸醫師依動物外觀判定性別、體型,並初步分
類為健康動物或重病動物,無可視臨床症狀者進行疫苗注
射、驅蟲或藥浴等工作。
2.個別動物均建立記錄,包括收容日期、動物編號、動物種
類、毛色、性別、收容原因及來源地點、可辨識之晶片或
犬牌號碼等(動物狀況記錄卡如附件8)。
3.已達重病、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由獸醫師儘速判定並進
行必要處置,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及維護公共安全,應
記錄判定結果,依「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得逕以人道方式處理之。但有身分標示之犬隻或貓,應
先通知飼主再處理。
4.發現動物有疑似遭受虐待或傷害,構成違反動物保護法相
關規定情節者,得做成記錄,提供主管單位調查之佐證。
(三)分欄(籠)飼養管理
1.依據性別、體型及年齡大小不同者分開飼養(依欄、籠舍
狀況調整)。
2.哺乳期之動物與其幼子應與其他動物分開飼養。
3.具攻擊性之動物與其他動物分開,並標示於動物狀況記錄
卡。
4.外觀明顯罹患重病或其他受傷動物與健康動物分開飼養。
(四)動物資料建檔
依動物點交表及第一次檢查後分籠(欄)位編號,建檔製作
動物狀況記錄卡並登入管理資訊系統,並於第二次檢查完成
後將結果加註於記錄卡上。
(五)第二次檢查
1.於收容第二日起,由獸醫師負責施行第二次評估檢查,分
為健康評估及行為評估,結果加註至動物狀況記錄卡(流
浪犬貓健康及行為評估表如附件9)。
2.健康評估如已達重病、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由獸醫師判
定簽章,依「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得逕
以人道方式處理之。但有身分標示之犬隻或貓,應先通知
飼主再處理。
3.經行為評估與健康評估後區分為健康、行為適合認養動物
或健康、行為可治療矯正動物,健康、行為皆不適合認養
動物。
4.供民眾認養動物之篩選原則:
(1)評估及篩選健康、性情溫和、無攻擊性之動物。
(2)篩選後供民眾認養動物,進行一般性身體檢查,有效
管控收容處所內之犬籍資料及疫病防疫,由獸醫師進
行晶片植入、狂犬病等疫苗注射、驅除寄生蟲及施以
絕育手術等。
5.收容期間如出現臨床症狀,則隔離觀察治療。
6.疫苗施打後5-7日觀察期,評估犬隻健康及行為,良好者
移置健康區,進行疫苗補強,以待絕育手術後,供民眾
認養。
7.收容第30日進行疫苗補強,若於第30日前辦理認領養,
由認領養人自行帶至動物醫院進行後續疫苗補強。
(六)日常動物管理
1.巡視:每日分固定及不定時巡視,工作人員上午8時及下
午1時開始上班時間,應先巡視全場區,若發現有死亡動
物,移出籠舍並核對動物狀況紀錄卡,通知獸醫師確認
處理。不定時巡視發現動物有臨時狀況時,隨時通報獸
醫師處理。
2.餵飼:每日分早上及下午各餵食一次(視情況增加次數)
。
3.清潔:每日分早上及下午各清潔一次(視情況增加次數)
。
4.清點記錄:每日分早上及下午各清點動物數量及觀察記
錄動物特殊狀況。
5.消毒:每週至少進行環境、籠(欄)舍消毒或病媒蚊蟲
防除各一次(視情況增加次數)。
(七)管理應注意事項
1.餵飼食物勿放置過久,以避免食物泡水腐敗或被動物排
泄物污染而致動物食用引發胃腸道等疾病並滋生蚊蠅。
2.水盆應保持有乾淨飲用水的狀態,以避免動物飲用髒污
的水而導致胃腸道等疾病。
3.清洗動物舍時應儘量避免弄濕犬隻或貓,以避免動物不
適。
4.動物舍四周應保持清潔,注意並維持排水溝之疏通,維
持飼養環境衛生。
5.動物飼養空間與密度應能避免過度擁擠、爭食及緊迫現
象。
6.飼養環境應視外界溫度變化,對動物提供適當的溫度控
制措施,如幼犬於低溫時應給予適度保暖、溫度過高時
加強動物舍通風、降溫等溫控調節,以避免動物寒冷、
失溫或熱緊迫等不適狀況發生。
三、動物認領、認養作業
(一)認領:具寵物登記或其他可供辨識標示為有主動物,應通
知飼主領回。
1.掃描有晶片號碼且有寵物登記資料或其他可供辨識標
示動物,經電話及公示送達方式(承辦人員記錄通知
方式、日期及時間等)通知動物所有者前來領回。(
犬(貓)隻領回通知書範例如附件10)
2.認領方式:(領回家犬(貓)切結書如附件11)
(1)具寵物登記犬隻或貓:飼主本人或持飼主委託書之
受託人攜帶飼主身分證明文件,供工作人員核對寵
物登記系統資料無誤後,並於寵物登記系統註記入
園及領回日期。飼主需負擔飼料及場所管理費用,
每頭每日新臺幣200元,完成後動物交由飼主領回
。
(2)未具寵物登記動物:申請人提供可證明具實際管領
動物資料後,如為該犬隻,應提供飼主身分證明文
件,完成晶片植入、寵物登記及狂犬病疫苗施打,
並於寵物登記系統註記入園及領回日期。飼主需負
擔飼料及場所管理費用,每頭每日新臺幣200元及
寵物晶片、頸牌之成本及植入手續費,每頭新臺幣
300元,完成後動物交由飼主領回。
(3)急難救助動物:飼主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依法申請
領回經危難救援之犬、貓者,領回時每頭收取新臺
幣一千元。查無違反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始可將該動物領回。
3.如屬遺棄者,依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三之一條規定裁處。
(二)認養:
1.開放經評估供認養動物來源:
(1)動物具身分標識者,經電話及公示送達通知飼主領
回,飼主經通知逾7日而未領回者。
(2)動物不具身分標識者,經評估篩選且無人領回之動
物。
(3)飼主送交不擬續養之動物。
(4)依法留置、沒入之動物經評估可供領養者。
2.開放認養原則:
(1)未絕育動物,由獸醫師評估動物健康行為良好者,
施予絕育手術及術後照護後,開放民眾認養。
(2)已絕育動物,具身分標識者,經飼主完成送交不擬
續養手續後,開放民眾認養。
(3)必要時,經獸醫師評估無法進行絕育手術之動物,
民眾須於認養切結書註記,於動物情況許可時,自
行帶至動物醫院進行絕育手術,並於絕育後提供相
關證明送至動保處。
3.認養方式:申請人應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犬隻應
依規定完成寵物登記、開立狂犬病疫苗注射證明書,
如有經獸醫師判定動物狀況或年紀太小不適合注射狂
犬病疫苗者,認養人應於期限內注射(認養流浪犬
(貓)切結書如附件12)
(三)前述公告以網路公布之,其查詢網址為動保處網站
http://www.animal.taichung.gov.tw/
點選「臺中市動物
之家」-「收容動物公告」,公告內容應標示犬隻捕獲日
期、地點、品種、年齡、大小(體重)、毛色、性別或照
片等特徵。
四、動物中途收容管理作業
(一)申請及審核:
1.申請人資格:臺中市合法動物醫院、臺中市合法立案
動物保護相關團體、由臺中市合法立案動物保護相關
團體推薦之動保人士 (以下稱中途之家)。
2.申請方式:填具「臺中市中途之家申請表」(如附件
13),中途之家身分若非動物醫院者,執行動物之醫
療,需委託臺中市合法動物醫院,並檢附委託證明書
(如附件14),每一申請人之指定中途收容場所須設籍
於臺中市轄內,且僅能指定一處為中途收容場所。
3.審核簽約:動保處派員至中途收容場所勘查,審核通
過經動保處通知完成簽訂合約後,始辦理動物中途收
容。
(二)動物之挑選:
1.優先挑選傷病預後良好、幼弱(須哺乳)需安置照護
之動物安排中途收容,並於中途收容前完成晶片植入
及狂犬病疫苗注射手續(哺乳仔畜動物除外)。
2.中途收容順序原則:
(1)以中途之家申請表中之「動物別」及「體型」作為
動物中途收容優先順序,並依順位順序辦理,每一
申請人中途期間收容動物數量不得超過5頭(同窩
哺乳犬貓不在此限),已達到中途最高頭數上限時
,其中途之動物獲認養或送回動保處後,始得繼續
辦理相等頭數之中途收容。
(2)倘動物為臺中市未受困危難動物救援進入動物之家
,且該救援醫院為臺中市中途之家,則該醫院具該
動物之優先中途收容權利。
(3)經動保處兩名獸醫師判定未絕育且健康行為良好者
,依順位送交動物醫院協助動保處施行犬(貓)中
途收容、絕育手術及辦理認養業務。
(三)中途收容動物公告未逾7日,原飼主辦理領回手續時,中
途之家須協助動保處將動物載回動物之家,交還原飼主,
不得拒絕。
(四)中途收容動物經公告逾7日,且無原飼主辦理領回手續時
,中途之家得優先認養該動物或代為尋找認養人。認養犬
(貓)須至臺中市合法寵物登記站及動物醫院完成寵物登
記、狂犬病疫苗注射及絕育手術。
(五) 查核機制:動物收容期間,動保處得不定時派員前往查核
;其查核頭數比率由動保處訂之。
(六) 辦理方式:依臺中市當年度之計畫經費及公告內容核實辦
理。
五、動物人道安樂死作業
(一)方式:成立臺中市動物之家安寧小組(附件15),每月召開
一次會議為原則,提出動物狀況記錄卡及動物人道處理評
估表(附件16)共同評估審查。
(二)對象:
1.犬貓於臺中市動物之家留置期間,經獸醫師判定罹患
預後不良傷病、患有嚴重傳染病、嚴重影響環境衛生
、人畜健康及公共安全等。
2.犬貓於臺中市動物之家留置期間,呈生命危象狀態,
經2位獸醫師判定後即刻執行緊急人道安樂死作業。
(三)執行地點:收容處所應設置人道處理作業區,如空間許可
,宜選擇獨立封閉區域,與收容區做適當區隔,避免同處
開放式空間所飼養動物目睹過程。
(四)作業流程與應注意事項:
1.執行前應再次確認動物身分,掃描晶片一次。有身分
標識之犬隻或貓,應先通知飼主再執行。
2.將預定動物帶至人道處理作業區執行,環境保持安和。
3.以肌肉或靜脈注射給予麻醉藥物,使動物呈現麻醉狀態
。
4.由執行獸醫師依專業判斷動物已失去意識及知覺狀態下
,快速注射Pentobarbital sodium為原則,但得經動保
處或臺中市動物之家安寧小組同意使用其他使動物感受
最少恐懼與痛苦,並最快速致死之人道處理方式。
5.執行獸醫師應確認動物確實死亡後始移離動物遺體。
(五)安樂死業務委外辦理時,應有適當執行監督機制。
(六)用於安樂死動物之藥劑應妥善保管、造冊管理、紀錄使用
情形並妥善保存使用記錄。
六、屍體處理
(一)以焚化或掩埋為原則。屍體若無法即時銷燬,應先冷藏
(凍)保存,可至一定數量後再一併處理。
(二)無論自行或委外處理,應確實監督,禁止屍體不當處理。
參、管理書表格式
一、臺中市動物之家導覽解說服務須知及申請表(附件1)
二、臺中市動物之家拍攝申請表(附件2)
三、動物管理作業標準流程圖(附件3)
四、收容動物點交表(附件4)
五、動物認養媒合平台申請書 (附件5)
六、飼主不擬續養送交聲明書(附件6)
七、拾獲動物送交聲明書 (附件7)
八、動物狀況紀錄卡(附件8)
九、流浪犬(貓)健康及行為評估表(附件9)
十、犬(貓)隻領回通知書(附件10)
十一、領回家犬(貓)切結書(附件11)
十二、認養流浪犬(貓)切結書(附件12)
十三、臺中市中途之家申請表(附件13)
十四、委託證明書 (附件14)
十五、臺中市動物之家安寧小組任務編組(附件15)
十六、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動物人道處理評估表(附件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