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進用聘用及約僱人員以利
業務推動提昇行政效率,並使甄選作業符合公平、公正、公開之精神
,以杜絕關說並昭公信,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稱聘用及約僱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聘用人員: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進用之人員。
(二)約僱人員:指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
定進用之人員。
三、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學經歷符合下列規定,且無公務人員任用
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應迴避任用及同法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者,得參加本 局聘用及
約僱人員進用甄選:
(一)聘用人員:取得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大學學士以上學位者。
(二)約僱人員:取得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大學學士以上學位者;或
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高中職或專科畢業,並於地方稅稽徵機
關服務滿二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前項學經歷之資格條件,得視實際需要,增列相關科系或通過英語
檢定之限制。
四、聘用及約僱人員之進用程序:
(一)人事室依年度用人計畫或出缺需求,簽奉局長核可後在本局網
站或其他資訊平台公告甄選,公告期間五日以上。
(二)報名方式:符合上開資格條件且有意應徵者,依報名網頁欄位
鍵入相關欄位資料後,於指定日期前將其他報名文件電子檔上
傳至報名網站。
(三)由局長圈選九人成立「甄試小組」辦理甄選,甄選採筆試及口
試等方式,甄選作業工作由人事室辦理。
(四)甄選方式:分第一試(筆試)及第二試(面試)二階段舉行。
1、第一試(筆試):測驗科目為地方稅法概要,如因業務需
要,得加考專業科目,分別各占百分之二十及百分之八十
比重。依成績順序,按正取名額五倍(如正取名額為一人
且報名人數超過五十人,取前十名)通知參加第二試(面
試),如尾名分數相同時增額參加。
2、第二試(面試):由本局面試委員依本局聘用及約僱人員
遴選面試評分表,評定成績。
3、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甄選總成績百分之六十,第二試(
面試)成績占甄選總成績百分之四十,二者成績相加後,
為甄選總成績。總成績相同,以筆試成績高低決定序位。
(五)人事室依甄選成績結果排名造冊,提報局長圈選正取人員及視
情況擇優酌列備取人員候用,備取人員自錄取公告之日起至甄
選簡章規定候用之迄日止依序遞補,逾期限則取消候用資格。
(六)正取人員依通知期限至本局人事室辦理報到事宜,如未報到則
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七)新進聘用及約僱人員先予試用三個月,試用期滿成績及格者簽
請進用及簽約,其起聘(僱)溯自試用日起生效;試用期滿不
及格者,不予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