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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推動農業志願服務管理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為促進轄區農業相關之機關、
    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運用志願服務人力協助農業局
    辦理農村文化福利、農業推廣教育、休閒農業及農村再生等各項農
    業相關政策及事務之推行,並擴大農村及社會民眾以志願服務方式
    參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經農業局輔導並報請備查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三、志願服務項目如下:
(一)農村文化福利:協助推展農村老人福利、農民保險及其他農民福利等
    相關事務。
(二)農業推廣教育:協助推展農事、四健、家政及農業推廣等事務。
(三)休閒農業:協助休閒農業發展及推行等事務。
(四)農村再生:協助農村再生發展及推行等事務。
(五)其他與農業相關之事務。


四、志工之招募、公告及遴選資格由各運用單位視其業務自行訂定之。

五、志工隊運作方式如下:
(一)由各運用單位研提志願服務計畫,並招募志工十人以上,檢具志願服
    務計畫、立案登記證書影本及志工隊員名冊送農業局備查。
(二)各運用單位招募志工後,應協助、輔導志工參與農業相關事務志願服
    務工作,並備置志工基本資料、服務紀錄、會議紀錄、志願服務統計
    表及服務成果。
(三)各運用單位應協助其志工完成基礎及特殊訓練,取得結業證書,向農
    業局申請志願服務紀錄冊。


六、志工教育訓練課程如下:
    (一)基礎訓練:課程內容共六小時,由各運用單位依內政部所頒志
        工基礎訓練課程規定自行辦理或參與其他單位安排之訓練,開
        課前一個月須將訓練計畫書送農業局備查,訓練期滿由各運用
        單位提報農業局發給結業證書。
    (二)特殊訓練:由各運用單位依個別需求自行訂定辦理,課程內容
        至少六小時以上,課程內容需與本要點志願服務項目相關,由
        各運用單位視其需求規劃,開課前一個月須將訓練計畫書送農
        業局備查,訓練期滿即發給結業證書。


七、各運用單位應積極主動為志工辦理下列措施:
(一)製發志願服務證:各運用單位應依內政部函頒之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
    錄冊管理辦法製發志願服務證。
(二)協助所屬志工完成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課程。
(三)登載志願服務紀錄冊:依內政部函頒之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
    辦法登載志工服務時間、時數及內容,並予核章。
(四)提報年度計畫書:於年度開始兩個月內訂定年度計畫及編列相關經費
    ,函報農業局備查。
(五)提報年度成果:於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將前年度辦理情形(含志工人
    數、志工服務總時數、服務內容及受益人次),函報農業局備查。


八、農業局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志工服務隊登記建檔與管理:農業局依志工服務隊成立先後順序辦理
    分類、編隊號並進行建檔管理,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前年度辦理
    情形函報本府社會局備查,連續二年未提報成果者,撤銷該志工服務
    隊之登記。
(二)核發志願服務紀錄冊:志工服務隊之志工完成基礎及特殊訓練時,依
    序號核發志願服務紀錄冊,用以考核服務績效,並憑作獎勵表揚之參
    據。
(三)農業局視需要召開志工服務隊之聯繫會報。
    前項未規定事項,依志願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九、志工之保障及福利事項如下:
(一)各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平安保險,必要時並得辦理特殊保險。
(二)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者,得檢具證明文件由各
    運用單位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志工憑卡免費進入公
    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
(三)各運用單位得酌予補助服務或參加訓練之交通費及誤餐費等。


十、農業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評核:
    (一)各運用單位之執行績效以每二年辦理一次評核為原則。農業
        局應訂定評核表並指派業務相關人員或專家、學者若干人依
        表評核;受評核之運用單位應派負責管理志工業務人員並備
        妥相關資料接受評核。法令或志願服務推動方向有變更時,
        農業局得隨時配合修正評核表。
    (二)評核滿分為一百分,評核結果平均九十分以上者為特優,八
        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
        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三)評核結果特優及優等者,農業局得酌予獎勵;評核結果未達
        乙等者,農業局得加強輔導。
    評核為特優之志工與團隊,得提報農業局獎勵及表揚。其他志工
    個人與團隊之獎勵及表揚,由各運用單位自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