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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水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5 年 06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水污染防治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設臺中市水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 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三) 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四) 其他水污染防治基金有關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臺中市政府
    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環
    保局副局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遴聘有關機關(構)代表、學
    者、專家及環保團體代表擔任。
    前項學者、專家及環保團體代表,應占本委員會委員名額三分之二以
    上,且環保團體代表不得低於委員名額九分之一。
    本委員會成員之性別比例,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任務編組作業原
    則第六點第三項規定辦理。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由機關(構)或環保團
    體代表出任者,其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專家或學者
    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
    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
    理之。


六、本委員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本委員會委員參與本委員會之會議,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
    三十三條規定迴避案件審議及表決。本委員會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應
    將委員人數之總數扣除應迴避委員之人數,作為委員總數之基準。


七、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保局主任秘書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綜理會務;置幹事若干人,由環保局指派有關現職人員兼任,辦理
    行政事務。


八、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委員會為研商及推動各項水污染改善策略之執行,及審議督導本府
    相關機關執行成效,得設置技術諮詢小組。
    技術諮詢小組成員由主任委員遴聘專家學者九人至十五人組成,並指
    定一人為召集人。技術諮詢小組成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之,且均
    為無給職。


十、技術諮詢小組得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不定期召開會議。本委員會得函
    請技術諮詢小組召集人召開技術諮詢小組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