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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2:0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主計處內部控制專案小組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動及執行內部控制,以達提升
    施政效能、遵循法令規定、保障資產安全、提供可靠資訊之目標,特
    設置臺中市政府主計處內部控制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處內部控制制度建置或修訂事項之審議。
   (二)辦理本處內部控制作業教育訓練。
   (三)檢討強化本處現有內部控制作業。
   (四)整合檢討本處個別性業務內部控制作業。
   (五)參採各權責機關所訂內部控制共通性作業含跨職能整合範例,
         審視個別性業務之重要性及風險性,訂定本處內部控制制度作
         業規定。
   (六)督導本處各單位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工作。
   (七)就內部稽核單位發現之缺失及改善建議,若涉及需修正內部控
         制制度者,應督導各單位參照行政院函頒政府內部控制制度設
         計原則等相關規定修正。
   (八)本處內部控制其他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處副處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本處
    主任秘書兼任之;置委員九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委員,由本處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處第一科科長。
  (二)本處第二科科長。
  (三)本處第三科科長。
  (四)本處第四科科長。
  (五)本處第五科科長。
  (六)本處秘書室主任。
  (七)本處人事室主任。
  (八)本處會計室主任。
  (九)本處政風室主任。


四、本小組視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
    委員一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
    得指派代表一人出席。
    前項會議,得指定本處各單位提報內部控制作業落實執行情形。


五、本小組得視需要下設工作分組,由召集人指定適當人員擔任各工作分
    組組長,負責辦理各分組相關業務。


六、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處會計室辦理。

七、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處名義行之。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處年度預算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