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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農業用地新增未登記工廠強制拆除作業程序
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為辦理一○四年一月一日起於臺中市農業用地新增之未登
    記工廠,於執行強制拆除時作業需要,特訂定本程序。


二、本程序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 未登記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達工廠管理輔
        導法規定公告工廠規模,應辦工廠登記而未辦理者;其規模範圍
        依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
        認定。
   (二) 農業用地:指供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使用
        之土地,其範圍依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
        規定:
      1.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
        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2.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
        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
        地,或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3.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
        森林區以外之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
      4.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三、法令依據:
   (一) 工廠管理輔導法、臺中市政府加強矯正未登記工廠執行要點、工
        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
   (二) 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三) 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臺中市政府處理非都市土地違反區域計
        畫法案件裁罰基準。
   (四) 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臺中市政府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裁
        罰基準。
   (五) 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臺中市山坡地使用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
        裁罰基準。
   (六) 建築法第九十一條、臺中市建築案件行政裁罰基準。
   (七)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四、權責分工:
   (一)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
      1.新增未登記工廠認有必要者,專簽拆除標的及範圍。
      2.拆除當日配合聯檢及確認標的。
   (二)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1.依經發局專簽強制拆除案件,排定聯合執行拆除時間及相關通知。
      2.配合派工執行強制拆除。
   (三)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配合維護拆除現場秩序、違法抗爭事件蒐證
        工作、執行人員安全維護工作。
   (四)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配合現場待命防止意外事故、縱火及拆除時
        之意外火災。
   (五)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拆除後剩餘物,依廢棄物清理法所有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未於拆除十日內清除時,依廢棄物清理法辦理
        ,必要時強制清除。
   (六)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配合調派救護人力待命防止拆除時意外,如
        有需要依消防緊急救護體系後送就醫。


五、執行方式及作業流程:
   (一) 執行拆除時間由都發局行文通知各單位。
   (二) 到達現場後由經發局確認拆除標的及範圍。
   (三) 必要時由本府相關機關通知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自來水
        股份有限公司及瓦斯公司執行拆除建物之斷電、斷水及斷氣作業
        ,以維護安全。
   (四) 由都發局執行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