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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主計處核定各類會計制度程序
民國 100 年 07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及基金訂定或修訂會計制度時,應檢附會計制度草
    案二十份,函報臺中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稱本處)。


二、會計制度草案送達本處後,本處第五科(以下稱第五科)即將會計制
    度草案簽報分函有關機關(如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臺中市政府財政
    局等)及送請本處第一科或第二科,依所定表式(如附表)於文到二
    週內表示意見,第五科將各機關或單位所送意見,連同本單位之初審
    意見,彙整擬具書面意見。


三、前項彙整完成之書面意見,第五科再送請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及會計
    制度編造機關再次表示意見,於一週內函復本處,如能獲致共識,即
    請會計制度編造機關依所獲共識修正其會計制度後送本處核定頒行。
    如各相關機關所提意見有重大歧異情形,再以開會研商方式處理後,
    請會計制度編造機關依所獲共識修正其會計制度送由本處核定頒行。


 

附表

(審查機關名稱)對「(會計制度名稱)」(草案或修正草案)審查意見表

頁次

條次

擬修草案

原擬草案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