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事務管理、健全
內部事務查核機制並提高行政效率,設本會事務管理查核小組(以下
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出納管理之查核。
(二)物品管理之查核。
(三)財產管理之查核。
(四)車輛管理之查核。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專門委員兼任,置委員三人至六人,由
本會就下列單位人員派兼之:
(一)規劃推展組。
(二)文教發展組。
(三)綜合業務組。
(四)人事室。
(五) 會計室。
四、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應經召集人同意後,
指派其職務代理人代理之。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
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
裁決之。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綜合業務組組長兼任。
六、本小組每半年至少應對各類事務之管理查核一次,並檢討其執行情形
,研擬具體改進措施,由委員填具事務查核表(如附表一至附表四)陳
報主任委員。
七、本小組依規定執行查核時,各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應配合辦理。
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要點得視實際需要隨時增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