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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小額採購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小額採購效率及效能,
    實施採購業務分工,並確保採購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係指新臺幣十萬元(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
    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案。



三、小額採購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辦理;惟不得意圖規避政府採購
    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採購。
    前項採購,各單位仍得視其個案特性,評估是否辦理比價或議價,並
    將評估結果併同簽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四、各單位辦理小額採購,除以共同供應契約廠商、身心障礙團體或優先
    採購環保產品項目為優先辦理外,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
    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各單位辦理採購之人員,
    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
    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五、各單位辦理新臺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應事先簽報局長
    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經核准後始得辦理採購。
    採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得免估價單;逾新臺幣一萬元者,需
    有一家以上廠商估價單;因故未附估價單或取得估價單有困難者,應
    於簽案或請購單註明。



六、本要點採購流程如下:
(一)請購程序:各單位填具請購單(新臺幣三萬元(含)以上檢附核准簽呈)
    ,並詳述用途說明-秘書室(採購股)-各單位預算簽證之控管人至預算
    系統簽證並登錄簽證號-會計室-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章後,交秘書室
    (採購股)辦理採購。
(二)憑證核銷程序:經辦單位於採購後黏貼原始憑證,連同相關文件(如簽
    准公文、各項經費動支請示單等)-驗收或證明-秘書室(財物、所得登
    記)-會計室-局長或授權人員核章。



七、採購財物登記(保管)
 (一)消耗品:由分局使用單位自行登記列管;總局部分,則為秘書室事
     務股統一登記列管。
 (二)財產及非消耗品:由秘書室事務股統一辦理,分列財產及物品帳。



八、各分局採購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之請購及憑證核銷程序,依上
     述規定辦理;採購金額一萬元以下之程序及規範另訂之。



九、黏貼憑證用紙之驗收或證明人員不得為請購及採購之基層人員。



十、各單位承辦採購人員應遵循相關法令之利益迴避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