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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資訊設備報廢銷毀變賣資料處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7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政風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有效管理資訊設備報廢變賣之
    資料安全,避免洩漏公務機密或個人資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資訊設備,係指電腦設備(如筆記型電腦、個人電腦、伺
    服主機、IPAD)、資訊週邊設備(如印表機、掃描機、隨身碟等)、
    網路通訊設備(如路由器、交換器等)。


三、本處資訊設備報廢時應進行適當資料處理,以確保內部儲存資料均已
    完全清除銷毀,始得進行變賣,報廢規定及說明如下:
   (一)資訊設備已逾使用年限、損壞或不堪使用時,得向財產管理人
         員申請報廢,並依財產報廢程序辦理。
   (二)資訊設備申請報廢時,不得擅自分解或帶離辦公區域,報廢申
         請奉機關首長核准後,並填寫「臺中市政府政風處資訊設備銷
         毀登記表」後(附件一),由本處秘書室資訊人員取回將報廢之
         設備並確認設備之堪用程度後,始得進行資料銷毀處理。
   (三)資料銷毀處理方式可採實體破壞、消磁、格式化或利用軟體工
         具等方式清除資料;進行資料銷毀作業時得填寫「臺中市政府
         政風處資訊設備銷毀資安檢核表」(附件二),以確保資料無法
         被擷取或復原。
   (四)已完成報廢程序且確認資料銷毀之資訊設備,得移至倉庫或儲
         藏室妥善保管,再一併進行財產網路拍賣作業。


四、本處員工如違反本要點事項,涉及洩密、貪瀆或危害機關安全情節
    重大者,報請機關首長議處,如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辦理。


五、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