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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太平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補助款支用計畫
歷史法規:
民國 106 年 04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臺中市太平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補助款支用計畫106.odt
一、目的
臺中市太平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公所)為精進調解業務,提升調解服務品質,得補助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考察之經費,爲使補助經費之支用及核銷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計畫。
二、依據
依臺中市政府及各區公所調解行政實施要點第十三點規定辦理。
三、補助範圍
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依業務實際需要支付之考察經費,本公所得於預算額度內予以補助(以下稱補助款)。
四、補助對象、金額暨經費用途及使用範圍
補助款支用對象為本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補助金額每人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整為限。
五、考察期間及地點
本計畫執行期間每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考察地點國內外(含大陸地區),國內支用時,應於臺中市以外縣市使用。
六、補助款申請、支用及核銷補助款支用及核銷方式如下:
申請:依據本所民間團體及個人補助經費作業規範辦理。
次數:分一次或數次使用,支用達補助金額時檢附單據一次核銷。
單據:應檢附發票、收據或旅行社代辦之代支代付證明,均需加蓋商號(或公司)及負責人章並註明明細(車資、機票費、餐飲、住宿費細項),另買受人則填寫調解委員個人姓名(調解委員會團體考察時,單據則分別就調解委員個人開立),餘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暨相關規定辦理。
其他:核銷時需併同檢附之資料(如調解委員存摺封面影本、領據等)依本公所會計、出納付款規定辦理。
六、經費來源
本補助款由本所按年編列預算支應,由本所-民政業務-獎補助費-其他補助及捐助科目項下支出。
七、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依補助款支用、核銷相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