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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太平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補助款支用計畫
民國 102 年 02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一、臺中市太平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公所)為辦理補助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考察經費之支用核銷事宜,特訂定本計畫。
二、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依業務實際需要支付之考察經費,本公所得於預算額度內予以補助。
三、本補助款支用對象為本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並應依下列方式支用、核銷:
  1. 執行期間:每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
  2. 考察地點:國內、外(由公所自行決定,但為符合獎補助款係為補助調解委員考察經費,如於國內支用時儘量於臺中市以外縣市使用)。
  3. 支用達補助金額時檢附單據一次核銷。
  4. 單據:應檢附發票、收據或旅行社代辦之代支代付證明,惟需加蓋商號(或公司)及負責人章並註明明細(車資、機票費、餐飲、住宿費細項),另買受人則填寫調解委員個人姓名(調解委員會團體考察時,單據則分別就調解委員個人開立),餘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暨相關規定辦理。
  5. 其他:核銷時需併同檢附之資料(如調解委員存摺封面影本、領據等)依本公所會計、出納付款規定辦理。
    四、本計畫未盡事宜者,依補助款支用、核銷相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