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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捷運建設推動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臺中都會區捷運建設推動、協調
    本府相關業務,特設捷運建設推動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臺中都會區捷運建設之本府相關業務推動、協調事項。
   (二)臺中都會區捷運建設之建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臺中都會區捷運建設之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二人至十四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下列局處指定相當
    層級代表一人派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二)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三)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四)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五)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六)臺中市政府主計處。
   (七)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八)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九)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十)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本府其他相關單位及所屬機關人員。


四、本小組會議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
    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
    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會議,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六、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
    本小組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臺中市捷運工程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綜理小組事務,行政工作由臺中市捷運工程處派人辦理。


八、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