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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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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業務助理、約用人員、臨時人員及工友(含技工、駕駛)考核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歷史法規:
民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業務助理、約用人員、行政助理及工友(含技工、駕駛)考核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odt
一、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業務助理、約用人員、行政助理、工友(含技工、駕駛)平時工作獎懲及年終工作績效考核,以建立員工公平、公正之考核獎懲制度,特設置本考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關於本局業務助理、約用人員、行政助理及工友(含技工、駕駛)平時工作獎懲事項。
關於本局業務助理、約用人員、行政助理及工友(含技工、駕駛)年終工作績效考核事項。
其他有關端正人員風紀及促進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其中委員三人由本局主任秘書、秘書室主任、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並由主任秘書為召集人,其餘四人由本局全體受考人員以無記名方式票選產生。
四、本小組委員之任期為
四
年,連選得連任,但當然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出缺時隨時補派(選),補派(選)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得視案件數量或性質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召開會議時,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七、對於臺中市政府或中央機關之獎懲建議案,得不予書面審查,但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八、出席委員對於涉及本身之事項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九、考核決議案應經局長核定,除工友(含技工、駕駛)外,獎懲核定案得作為次年度續聘參考。
十、受申誡以上懲處者,當年度年終考核成績不得列為甲等。
十一、本小組委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於考核過程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十二、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三、本小組行文時,以本局名義為之。
十四、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秘書室業務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