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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業務助理、約用人員、臨時人員及工友(含技工、駕駛)考核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6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業務助理、約用人員、臨時
    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平時工作獎懲及年終工作績效考核,以建
    立員工公平、公正之考核獎懲制度,特設置本考核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局業務助理、約用人員、臨時人員及工友(含技工、駕駛)平時
    工作獎懲事項。
(二)關於本局業務助理、約用人員、臨時人員及工友(含技工、駕駛)年終
    工作績效考核事項。
(三)其他有關端正人員風紀及促進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八人,其中委員四人由本局局長指定本局九職等以上主
    管派兼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其餘四人由本局全體受考人員
    以無記名方式票選產生。


四、本小組委員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出缺時隨時補派(選),補派
    (選)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得視案件數量或性質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
    能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召開會議時,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得視需要邀請
    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同意行之。


七、對於臺中市政府或中央機關之獎懲建議案,得不予書面審查,但應給
    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八、出席委員對於涉及本身之事項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
    出席人數。


九、考核決議案應經局長核定,除工友(含技工、駕駛)外,獎懲核定案得
    作為次年度續聘參考。


十、受申誡以上懲處者,當年度年終考核成績不得列為甲等。

十一、本小組委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於考核過程應嚴守秘密,不得洩
      漏。


十二、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三、本小組行文時,以本局名義為之。

十四、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秘書室業務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