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原住民民族教育資源中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3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推動原住民教育,提高原住民國民教育水準,特設置臺中市原住民民族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原住民民族教育課程與教學之研發及推廣。 
(二)與原住民民族教育相關文物與資訊之蒐集、整理、展示及推廣。
(三)原住民民族教育之諮詢及輔導。
(四)原住民民族教育教學事項之協助。
(五)其他有關原住民民族教育事項之支援。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任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國小教育科科長兼任;總幹事一人,由中心所在學校校長兼任。
    本中心下設行政、設備、研究、資訊各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由主任就本市學校人員派兼之;其各組分工如下:
(一)行政組:建立原住民教師及學生名冊;建立並彙整原住民學用費名單;提供社區、學校教學資源及查詢服務;辦理原住民獎助學金業務。
(二)設備組:購置並管理原住民各類教學資源;分發原住民學用費;協辦中心簡報及各項會議活動;佈置中心環境。
(三)研究組:推動原住民教育相關活動,如蒐集及展示原住民文物、原住民才藝觀摩會;協辦中心簡報及各會議活動。
(四)資訊組:建立原住民資源中心網路;建置蒐集中心網頁;規劃建置業務資訊化系統;資訊系統軟硬體管理。


四、本中心得置顧問若干人,由主任遴聘之。


五、本中心每年召開二次定期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中心預算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