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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育人員獎勵要點
民國 107 年 03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辦理市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
    園(以下簡稱各校)教育人員獎勵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參加及辦理各項教育等相關活動以教育局或上級機關核定
    或備查有案之活動為限。


三、各校教育人員指導學生參加各項競賽,辦理或參加各項活動,教育局
    得予獎勵,其獎勵方式如下詳如附表。


四、本市教師甄試之主辦學校校長及承辦人員各記功一次,協辦人員各記
    嘉獎一次。


五、教師介聘工作之主辦學校校長及承辦人員各記功一次,協辦人員各記
    嘉獎一次。


六、教育局調用教師於教育局服務期間,辦理各項教育行政工作,績效優
    良者,其獎勵方式如下:
   (一)未滿一年者,核發獎狀一幀。
   (二)每滿一年,記嘉獎一次


七、為鼓勵教師於本市和平區任教及久任,於本市和平區服務之國民中小
    學及幼兒園教師及校長,連續服務滿三年,在考核年度內未曾曠課、
    曠職,並未受任何懲處,及事、病假不超過二星期,其連續每滿三年
    ,記功一次。


八、各校教育人員之平時獎勵,由各校核定發布。但有下列情形應檢具相
    關資料報教育局核定或層轉:
   (一)各校教育人員記大功以上之獎勵。
   (二)各校校長之獎勵。


九、獎勵應於活動完成或績效評定或事實發生後二個月內,檢討辦理。但
    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十、獎勵原則應確實、不徇私、不主觀、不浮濫、公平審慎處理,平時獎
    懲應依一事不再理原則辦理。
    未列入本要點各項目或其他專案事項,得視辦理範圍、繁鉅程度及表
    現績效等專案報教育局核辦。


十一、本市各校代理教師及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獎勵事宜,準用本
      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