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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義勇警察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義勇警察人員福利互助事項,特設義勇警察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互助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互助會之任務如下:
(一) 關於福利互助金之籌集、運用與管理事項。
(二) 關於福利互助費之審核、給付事項。
(三) 關於福利互助措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 關於福利互助資料之蒐集、登記事項。
(五) 其他有關福利互助事項。


三、互助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警察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警察局主管業務副局長兼任,委員四人,由下列機關指派人員兼任之:
(一) 本府秘書處。
(二) 本府財政局。
(三) 本府主計處。


四、互助會設下列各組,並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義警組:義勇人員福利互助、文書及一般行政有關事項。
(二) 民防組:民防人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
(三) 義交組:交通義勇警察福利互助有關事項。
(四) 會計組:福利互助有關會計事項。
(五) 出納組:福利互助有關出納事項。


五、互助會設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警察局主任秘書兼任,副執行秘書二人,由本府警察局民防科科長(首席副執行秘書)、專員兼任;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組長及幹事各五人,由本府警察局有關業務單位派員兼任,辦理經常事務。


六、互助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互助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由副主任委員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