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所屬機關執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
業安全衛生促進方案,推動職場安全衛生工作,協調整體執行作為,
設臺中市政府職場安全衛生工作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勞工安全衛生政策與重大措施之協調、推動及規劃事項。
(二)協調並檢討本府各機關辦理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方案工作項目之
執行成效,並針對有缺失或亟待改進事項加強管制追蹤。
(三)本小組決議事項之執行、管制與督導事宜。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勞工局
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一人,由市長就下列本府各機關人員派(聘)兼
之:
(一)本府建設局局長。
(二)本府教育局局長。
(三)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四)本府交通局局長。
(五)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六)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七)本府衛生局局長。
(八)本府農業局局長。
(九)本府警察局局長。
(十)本府消防局局長。
(十一)臺中市勞動檢查處處長。
四、本小組委員之任期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委員出缺時
得補派(聘),補派(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代表機關出任
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小組每兩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綜合業務
由本府勞工局辦理。
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
理之。
七、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八、本小組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民間業者及有關人員列席。
九、本小組所需作業經費,由本府各項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本小組兼任人員及派(聘)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