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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前項副局長職務,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醫事管理科:醫事人員管理、醫事機構管理、緊急醫療救護、醫療資源規劃、醫事品質管制、衛生所管理、市立醫院管理、配合全民健康保險宣導、長期照顧等業務之規劃、推展、監督、考核及特殊照護個案管理等事項。

二、食品藥物管理科:食品衛生及食品營養管理、藥事機構、藥物、醫療器材、化妝品及藥事人員管理等事項。

三、保健科:健康管理與促進、衛生保健業務、菸害防制之推展、監督、規劃、考核、健康促進職場等事項。

四、稽查科:人民申請案現場履勘、人民陳情及檢舉違規案件稽查、各業別例行或計畫性稽查、抽驗及輔導、食品中毒調查處理等事項。

五、疾病管制科:法定各項急、慢性傳染病之監測通報、醫院感染控制及防治宣導、疫苗預防接種及營業衛生、外籍勞工健康檢查核備管理等事項。

六、檢驗科:食品、藥品、化妝品及公共衛生等檢驗事項。

七、心理健康科:心理衛生、精神衛生、家暴及性侵害防治、毒品危害防制等業務之規劃、推展、監督、考核及個案管理等事項。

八、企劃資訊科:綜合企劃、研究發展、計畫管考、法制、為民服務、國際衛生交流合作、區域合作、公共關係、議事聯繫、衛生保健志願服務、社區醫學訓練、衛生教育與健康行銷及衛生資訊資料分析等事項。

九、秘書室:文書、檔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財產管理、工友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之事項。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專員、股長、衛生稽查員、科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主管醫政、藥政、保健、疾病管制、檢驗業務之科長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五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
本局下設各區衛生所,並得視業務需要設立醫院或其他醫療機構,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第十一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十二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
 

第十三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