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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永續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ㄧ、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保護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環境生態、保障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經濟發展、建設生態社區,以提升市民生活品質,追求世代永續利用自然資源,特設臺中市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研訂地方永續發展願景與策略,審議地方永續發展相關重大議案。
(二) 跨直轄市、縣(市)及國際合作永續發展事項之審議。
(三) 永續發展教育宣導事項之審議。
(四) 其他有關永續發展事項之審議。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ㄧ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ㄧ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兼任之。置委員二十二人至二十七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 本府民政局副局長。
(二) 本府教育局副局長。
(三) 本府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四) 本府都市發展局副局長。
(五) 本府觀光旅遊局副局長。
(六) 本府文化局副局長。
(七) 專家學者十人至十三人。
(八) 產業界代表三人至四人。
(九) 相關社會團體代表三人至四人。


四、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主任委員補派(聘)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ㄧ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六、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ㄧ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綜合計畫科科長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行政業務。副執行秘書若干人,由相關局處科長兼任,襄助執行秘書辦理有關業務。


七、本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設工作分組,以推動及策定永續發展相關議題;工作分組各置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由執行秘書報請主任委員核定後兼派之。


八、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本府相關單位主管及代表機關或團體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九、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及社會團體派員列席。


十、本委員會成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環境保護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