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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縣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所屬各級學校 (以下簡稱各級學校) 發現學
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得提供學生家長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
程,並得與有關機構及單位共同辦理。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指違反學校校規達記大過以上
處分或經學校認定行為特殊之學生。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指提供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
之家長或監護人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協助其輔導子女改善行為。

第 5 條
本辦法所稱各級學校,指本縣所屬公立高中職及公 (私) 立國民中小學之
學校。

第 6 條
各級學校應確實掌握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之分
布與生活現況,並研擬推動之優先順序、適當策略及籌措資源之計畫。

第 7 條
各級學校發現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時,應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
,並得依其違規情節輕重,以下列方式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一、以電話進行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二、運用通訊方式提供改善之建議。
三、提供相關之書面或視聽資料。
四、至學生家中進行家庭訪問。
五、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參加學校提供之家庭教育課程。
六、其他適當方式。

第 8 條
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

第 9 條
各級學校應將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資料建檔,記錄並追蹤其家
長或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情形,檔案資料應妥善保管並保密。

第 10 條
各級學校為發揮家庭教育功能,預防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之發
生,得請求醫療、衛生、社政、警察、兒童少年輔導機關或社會團體協助
輔導。

第 11 條
各級學校辦理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活動,應擬具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報請
本府核定後實施。

第 12 條
各級學校辦理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活動,其績效優良者,本府應予以獎勵
,績效不佳者,輔導其改善。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