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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英語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展臺中市國民小學英語教
    學,落實本市國民小學英語教育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設臺中市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
    任務如下:
(一)執行本市國民中小學英語師資之培育及教師在職進修。
(二)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課程之設計及教材之編纂。
(三)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資源之整合與分享。
(四)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政策之宣導與說明等相關事項。
(五)其他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之推動。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本局副
    局長兼任;諮詢委員八人,由本局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局教育行政人員。
(二)會計室主任。
(三)校長。
(四)學者、專家。
(五)英語教學資源中心計畫主持人。
      本委員會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局長補派聘之。補派聘委員之任期至
      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二人,由國小教育科及中等教育科科長兼任,負責業
    務督導;置秘書二人,由國小教育科及中等教育科承辦人兼任,負責
    業務執行;置總幹事二人及副總幹事二人,由本市英語教學資源中心
    所在學校校長及承辦主任兼任,辦理相關業務。


五、本會設下列各組,工作執掌如下:
   (一)輔導組:規劃英語教學輔導訪視、協助教師解決教學困難、提
         升教學技巧及實施多元評量、視導各校教師研習、軟硬體設備
         之使用。
   (二)培訓組:培育國小英語師資;辦理英語教師在職進修。
   (三)推廣組:國小英語教學政策宣導、說明及推廣;成立英語圖書
         中心;營造優質英語教學環境;辦理國小英語各項競賽、教學
         成果發表、英語教學績優學校經驗分享。
   (四)研發組:訂定國民小學英語課程綱要及能力指標,國民小學英
         語教材、宣導資料之蒐集與編撰。
   (五)外籍教師生活指導組:協助外籍教師聘僱、生活、差勤管理、
         在職訓練及相關活動事宜。各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組
         員若干,由本局就適當人員派兼之。


六、本會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經費由本市教育發展基金支應。